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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辦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舍村里辦公處集會所使用其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治字第09700362080號
法規體系: 民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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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有
    關規定及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辦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辦公廳舍、村里辦公處、集會所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提出興辦事業計畫時,應檢具文件(如附表
    1) 一式五份向本府申請。


三、本府受理興辦事業計畫時,應即查核前點規定文件是否齊全,內容是
    否符合規定,由本府民政處會同有關單位簽具意見,併同審查表(如
    附表 2)審核通過後,函復各鄉(鎮、市)公所,轉知向本府地政處
    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四、申請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在山坡地範圍內之土地,未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者
      。
(二)土地座落水質水量保護區或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未依自來水法
      、飲用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者。
(三)利用之土地屬政府規劃與重大投資改良之農地者。
(四)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者。
(五)妨礙鄰近農業運輸通行者。
(六)妨礙鄰近農田耕作灌溉與排水者。


五、如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
    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