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滿一年以
上並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或有特殊貢獻事蹟,持有志
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相關證件者。
第三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
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六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
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七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辦理。無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由南投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社會及勞動處辦理。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
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件二),於八月底前送本
府社會及勞動處辦理。
第四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府每年辦理一次。
第五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項如下:
一、參與志願服務滿一年,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者,頒
授南投縣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二、參與志願服務滿二年,服務時數八百小時以上者,頒
授南投縣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參與志願服務滿二年,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者或對
志願服務有特殊貢獻者,頒授南投縣志願服務金質徽章
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六條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
限。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