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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榮譽縣民證頒授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治字第1080118208 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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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籍以外人士積極參與縣政建設,熱心公益,教化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縣籍以外人士(含外國人士)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經本府審查通過後,由縣長頒給榮譽縣民證書,並由本府行政處透過新聞媒體公開宣導表揚其優良事蹟:

(一)對縣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經本府採納辦理,有重大績效者。

(二)積極參與本縣舉辦之各項重大慶典或計畫建設,協助推展社會公益活動,促進社會和諧,有具體事蹟者。

(三)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定,並經本府採納辦理,具重大績效者。

(四)對國民外交具有重大績效者。

(五)具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三、獲頒榮譽縣民證書者,享有下列之禮遇:

(一)應邀參加本府舉辦之重大慶典活動、參觀縣政建設及藝文等活動。

(二)提供遊覽縣內公營風景區免收個人門票費之禮遇,以酬謝其對本縣之貢獻。

(三)寄贈本府出版之期刊雜誌。

四、各機關或團體提薦請頒榮譽縣民證書,應於每年八月底前,詳細填具事蹟表兩份(如附件)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府。

五、榮譽縣民之審查,由本府成立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之,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任期為二年:

(一)民政處處長

(二)教育處處長

(三)社會及勞動處處長

(四)計畫處處長

(五)人事處處長

(六)政風處處長

(七)文化局局長

  前項遴派之委員,遇有調職或出缺時,應另行遴派適當人員遞補。

六、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榮譽縣民資格之審查。

(二)關於註銷榮譽縣民資格之審查。

七、本小組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之;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各項決議。

八、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九、經頒授榮譽縣民者,如有違反頒授條件或其他違法行為或不名譽之行為,經本府審查小組審查認定後,得註銷其榮譽縣民資格。

十、榮譽縣民證書遺失,得由受領人敘明理由申請補發。

十一、曾受提薦並獲遴選為本縣榮譽縣民者,不得再重複提薦。

十二、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