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教師資格檢定工作,特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
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四、五條規定,訂定「南投縣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設南投縣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縣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
兼任;委員七至九人,由縣長就相關學者、專家、資深教師、社會公
正人士、教育行政人員聘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學務課課長兼任;幹事一人,由教育
局派人兼任。
四、本會任務如下:
教育實習成績之審查。
複檢實施方式之審查。
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
學歷、經歷之審查。
科目學分疑義之審查。
其他有關檢定事項。
五、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時召開。
六、經本會開會審查申請檢定人員資料,複檢合格者函送教育部核發合格
教師證。申請教育實習初檢及現職教師加註他科合格者由本會發給實
習教師證及加註他科證明書。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依規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