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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政府資訊協調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計資字第1140012384號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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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縣政業務全面資訊化,建立完善
    縣政資料庫,以提高行政效率、強化為民服務功能、充份發揮縣政 e
    化之目標,特設置「南投縣政府資訊協調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計畫室主任兼
    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南投縣資訊管理所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各
    單位一級主管兼任,並得依需要邀請府外具資訊專長之專家學者為外
    聘委員若干名,前項委員由  縣長聘任,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三、本委員會之職掌為:
 (一) 策訂本府重大資訊發展策略。
 (二) 規劃本府為民服務資訊化之發展。
 (三) 審核暨協調本府各單位年度資訊相關預算需求。
 (四) 研擬本府各項資訊系統及辦公室自動化系統之發展期程。
 (五) 推展本府與所屬機關、本縣鄉鎮市公所資源互通、互享、整合基礎
      。
 (六) 協助各單位對資訊運用之諮詢及改進建議。
 (七) 協調資訊相關專案之分工事項、進行方式與期程。
 (八) 其他有關資訊決策及協調事項。


四、本委員會開會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行主席職務。


五、本委員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委員會得依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參與諮詢或審議工作,並得邀請資
    訊有關人員列席或報告。


七、本委員會須經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


八、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依第六點邀請之專家學者,
    得依規支領交通費及或出席費。


九、本委員會之各項決議議案,經  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