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案件,特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訴願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設
置南投縣政府公務人員保障復審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十二人由機關首長就本府
高級人員調派兼任並遴聘學者、專家兼任之,任期為二年,其中社會
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並應有二分
之一以上具法制專長或人事行政專長。本會所需辦事人員由縣長就本
府人事室培訓課人員調派之,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幕僚作業由
人事室培訓課辦理。
三、本會人員如與復審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或與復審
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四、復審之程序,除公務人員保障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訴願法之規定。
五、復審決定書以本府名義行之,除由縣長署名蓋印外,並應列入復審會
主任委員及參與決定之委員姓名;委員有不同意見者,並得載明其意
見。
六、本會得視公務人員提起復審案件之情況隨時召開審議。
七、本會兼任委員及承辦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發給出席
費。
八、本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人事室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