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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用字第1050045799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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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取締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提升使用管
        制成效,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成立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由縣長(或指定之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成員由本府環境保
        護局、地政處、建設處、農業處、工務處等機關(單位)指派科長以上人員
        兼任之。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處地用管理科科長兼任,另置幹事一人
        至二人,由地政處派員兼任,辦理幕僚業務。

四、本小組兼職人員為無給職。

五、本小組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成員
        如不能親自出席會議,得由機關(單位)派員代理之。

六、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移送或各鄉(鎮、市)公所、警察機關、地政事務所
            等執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查報作業,執行爭議或疑義之處理。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違反原核定計畫使用案件
            之處理。
(三)違規內容屬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或屬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
            同行政法上義務之爭議處理事宜。
(四)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之追蹤列管事宜。
(五)非都市土地違規查處相關作業之研訂。

七、本小組業務分工如下:
(一)地政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查處事宜。
(二)建設處:違反工商管理、建築法等主管法令,違規事實認定及查處事
                            宜。
(三)農業處:違反農業發展條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森
                            林法等主管法令,違規事實認定及查處事宜。
(四)工務處:違反土石採取法、水利法等主管法令,違規事實認定及查處
                            事宜。
(五)環境保護局:違反環境保護法等主管法令,違規事實認定及查處事
                                    宜。
(六)其他:違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主管法令規定者,由各該機關
                       (單位)辦理事實認定及查處事宜。

八、本小組為執行任務,除採書面查核外,並得辦理實地勘查,勘查時應通
        知行為人到場陳述意見及作成會勘紀錄。

九、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有關機關(單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列席說
        明或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