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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消管字第1120015634號函
法規體系: 消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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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南投縣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災害防救政策、措施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三)災害防救科技研發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四)災害調查相關事項之建議及諮詢。
(五)其他相關災害防救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包含召集人一位,由本縣副縣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本會事務、副召集人一位,由本府秘書長兼任,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調用有關機關(單位)人員及遴選學者、專家,派(聘)兼之。
前項所述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應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單位)代表職務
異動時,各機關(單位)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二項機關(單位),係指本縣(府)災害業管機關(單位),列有消防局、警察局、觀光處、農業處、家畜疾病防治所、建設處、工務處、
衛生局、環境保護局。
第一項委員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外,餘由前項所列災害業管機關(單位)副首長(副主管)及各自聘任專家學者一位(消防局聘任二位)所組成;委員共計二十一位。(詳如附件一)
四、本會得依委員專長及實際需要編組,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局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消防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縣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六、本會會議每二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相互推派一人擔任主席,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做成決議。
七、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八、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會得商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就有關事項實地調查,並提供因應對策。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業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
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