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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辦理民眾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7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助字第1130018346號
法規體系: 社會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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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急難救助事項,爰依據第二十三條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縣之居民,具有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情形之一者,依本要點給予急難救助。
三、凡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取得給付,或已依法獲得損害賠償者,不再核發救助金。
四、本府辦理急難救助分下列二種:
(一)由本府辦理:如經鄉(鎮、市)公所救助後仍無法紓困者,由當地鄉(鎮、市)公所將資料轉報本府核辦;至於其他個案,由本府斟酌案情實際需要直接派請社工員訪視,依訪視結果簽辦。
(二)申請上級政府救助:經本府救助後仍未能紓困者,轉請上級政府給予救
    助。
(三)各鄉(鎮、市)公所及社工員對於急難救助個案,經核予救助後,仍陷於困境或有其他需求者,得轉介相關社會、衛生、勞工、教育體系申辦相關福利事項,以協助其自立。
五、急難救助申請案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急難救助之申請,應由當事人或戶長向轄區村(里)幹事領取申請書表,具名蓋章填妥後,檢附相關資料向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者,得委由其親屬或村(里)長代為辦理。
(二)村(里)幹事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儘速進行瞭解,並依實際情形填具意見於申請表內之村(里)辦公處欄後,送交當地鄉(鎮、市)公所核辦。
(三)鄉(鎮、市)公所接獲急難救助申請書後,應隨到隨辦,於申請表內簽註意見並敘明辦理及救助情形後,轉報本府核辦。
  前項處理流程如所附南投縣政府急難救助申請作業應備文件及程序(附件一) 及作業流程圖(附件二)。
六、申請急難救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填寫申請書(依本府規定表格製作一式二份)。
(二)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或死亡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三)全戶戶籍謄本、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
七、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者,經審核個案實際生活陷困之事實後,酌情核發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救助金;如屬特殊急難事由之案件,另行專案簽請縣長核定其救助金額。
八、申請急難救助,應於事件發生後二個月內申請之。同一事由同一年度內發給一次為原則。但情況特殊經專案簽請縣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急難救助金發放方式:
   (一)以支票、匯款為主,如有特殊原因另指派人員領回以現金轉發。
   (二)由縣長親自或派代表前往關懷並致贈急難救助金或以核定公文併同支票
       函知公所代為轉發或請當事人親自至本府領取。
十、申請如有虛偽不實而領取救助者,除追回已發放之救助金外,並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十一、本要點所需救助金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如有不足,由本府預備金或其他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十二、缺乏車資返鄉者,由本府審酌返鄉路程核予補助,中部縣、市(南投縣、雲林縣、臺中市、彰化縣)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元,其他縣市最高補助新臺幣七百元,並得依實際需要酌予補助早餐新臺幣七十元、中、晚餐新臺幣八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