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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政字第09201038960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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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社區生產建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定為每社區新台幣 (以下同)
    五十萬元,除由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補助每一平地社區二十
    萬元、山地社區三十萬元外,餘由鄉 (鎮、市) 公所補助及社區發展
    協會籌措配合款。
    本府及鄉 (鎮、市) 公所為輔導本基金,應於年度預算內編列補助費
    。


三、各社區生產建設基金配合款籌足後,應存入當地金融機構,取得二年
    期以上定期存款證明書,檢同經費分擔明細表報請鄉 (鎮、市) 公所
    及本府撥發補助款。
    申請補助社區數超逾本府當年度預算編列數時,逾額部分移於次年度
    優先辦理補助。


四、本基金籌募後,委由社區發展協會負責管理,並以其名義蓋用圖記、
    理事長、總幹事及財務人員之印鑑,於當地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儲。
    基金專戶存儲後,存款單應指定專人保管並列入移交,且於一個月內
    將存款單影本及保管人員名冊送鄉 (鎮、市) 公所備查;異動時亦同
    。保管人應於卸任後十日內辦理移交,逾期拒不移交者移送法辦。


五、本基金應存於當地金融機構定期生息或作更有利的投資。
    本基金之孳息或收益限於辦理社區建設、推行社會教育、文化活動及
    福利服務工作。
    本基金利益為全體社區居民所共享,僅為協會會員的活動不得動用。


六、本基金以動用孳息,不動用本金為原則。
    社區發展協會動用基金孳息或其收益時,均須納入年度預算內,並依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辦理。
    動用基金本金作更有利投資時,除提請會員 (代表) 大會審議外,並
    應檢附使用計畫書暨會員 (代表) 大會會議紀錄,經鄉 (鎮、市) 公
    所審核認可後,層報本府核准始得為之。


七、本基金收支情形,每年併決算送鄉 (鎮、市) 公所備查,鄉 (鎮、市
    ) 公所應每六個月檢查一次,本府每年檢查一次,並得隨時抽查。


八、社區發展協會連續二年未召開會員 (代表) 大會、或未依規定動用基
    金本金或其孳息及收益者,補助機關得追回補助款,並由鄉 (鎮、市
    ) 公所代管。如不繳回,得依侵占、背信罪嫌追究刑責。
    前項社區發展協會如會務、業務已正常運作,或已依規補足基金本金
    或補辦動用基金孳息及收益之程序,代管之基金經本府核准後,得歸
    還該社區發展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