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社區生產建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定為每社區新台幣 (以下同)
五十萬元,除由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補助每一平地社區二十
萬元、山地社區三十萬元外,餘由鄉 (鎮、市) 公所補助及社區發展
協會籌措配合款。
本府及鄉 (鎮、市) 公所為輔導本基金,應於年度預算內編列補助費
。
三、各社區生產建設基金配合款籌足後,應存入當地金融機構,取得二年
期以上定期存款證明書,檢同經費分擔明細表報請鄉 (鎮、市) 公所
及本府撥發補助款。
申請補助社區數超逾本府當年度預算編列數時,逾額部分移於次年度
優先辦理補助。
四、本基金籌募後,委由社區發展協會負責管理,並以其名義蓋用圖記、
理事長、總幹事及財務人員之印鑑,於當地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儲。
基金專戶存儲後,存款單應指定專人保管並列入移交,且於一個月內
將存款單影本及保管人員名冊送鄉 (鎮、市) 公所備查;異動時亦同
。保管人應於卸任後十日內辦理移交,逾期拒不移交者移送法辦。
五、本基金應存於當地金融機構定期生息或作更有利的投資。
本基金之孳息或收益限於辦理社區建設、推行社會教育、文化活動及
福利服務工作。
本基金利益為全體社區居民所共享,僅為協會會員的活動不得動用。
六、本基金以動用孳息,不動用本金為原則。
社區發展協會動用基金孳息或其收益時,均須納入年度預算內,並依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辦理。
動用基金本金作更有利投資時,除提請會員 (代表) 大會審議外,並
應檢附使用計畫書暨會員 (代表) 大會會議紀錄,經鄉 (鎮、市) 公
所審核認可後,層報本府核准始得為之。
七、本基金收支情形,每年併決算送鄉 (鎮、市) 公所備查,鄉 (鎮、市
) 公所應每六個月檢查一次,本府每年檢查一次,並得隨時抽查。
八、社區發展協會連續二年未召開會員 (代表) 大會、或未依規定動用基
金本金或其孳息及收益者,補助機關得追回補助款,並由鄉 (鎮、市
) 公所代管。如不繳回,得依侵占、背信罪嫌追究刑責。
前項社區發展協會如會務、業務已正常運作,或已依規補足基金本金
或補辦動用基金孳息及收益之程序,代管之基金經本府核准後,得歸
還該社區發展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