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
業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宗教事業計畫,以宣揚各宗教教義,修持戒律為範圍。
三、宗教事業計畫之宗教建築使用基地,為供宗教建築物所占之地面及其所
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前項宗教建築物,係指宗教使用神殿、佛堂、講堂、禮拜堂、公所、廂
房、藏經樓、鐘鼓樓、金爐、禪修中心、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
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停車場及其他直接與宗教有關之
建築物。
四、宗教建築使用非都市土地,不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
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特定目的
事業用地者,其申請變更編定應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五、宗教事業計畫應具下列文件:
(一) 宗教事業計畫申請書 (如附件一) 。
(二) 興辦事業計畫書 (如附件二) 。
(三) 土地登記謄本 (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
(四) 地籍圖謄本 (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及申請使用範圍並應著色標
明) 。
(五) 建築線成果圖證明文件。
(六) 計畫用地配置圖 (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及位置圖 (不得小於五千分之
一) 。
(七) 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捐贈同意書 (應載明「於核准變更編定後,願無條件
捐贈」) 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買賣契約或國有非公用土地同意申請開
發證明書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完成註記之土地登記謄本。
(八) 寺廟登記表或補辦寺廟登記表 (限於募建寺廟) 及備查有案之組織章程影
本。 (新建及未辦登記之寺廟不需檢附) 。
(九) 檢附現況等高線及坡度計算並經由專業技師簽證之圖說 (非山坡地者
免) 。
(十) 有違規構造物 (建築物) 應提出專業技師公會出具結構安全鑑定報告書。
(十一) 檢附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應予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
區查詢表所列相關證明文件 (如附件三) 。
六、宗教財團法人事業計畫,除應具前點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文件外,並應具
備董事會議紀錄與捐助章程影本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七、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之文件,均應各備齊八份,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增
加文件份數。
八、宗教建築設施申請開發為特定目的事業使用面積在以上者,應變
更為特定專用區,並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程序送區域計
畫委員會審議。
九、宗教事業計畫由鄉 (鎮、市) 公所受理申請,於初審後,轉報本府辦理。
十、審查宗教事業計畫,應會請有關單位派員實地勘查,並應依宗教事業計
畫審查表 (如附件四) 所列審查事項逐項依法審查,並逐項簽註具體意
見,作為准否之依據,審查結果應函復鄉 (鎮、市) 公所。
十一、興辦事業計畫經核准者,鄉 (鎮、市) 公所應轉知申請人依下列規定辦
理,逾期者廢止核准。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經專案核准者,得申請展
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
(一) 、於三個月內持核准文件向本府地政局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
(二) 、已建造並辦理登記之宗教建築物,應於核准變更編定後三個月
內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其宗教團體所有。
(三) 、未建造之宗教建築物,應於核准變更編定後三個月內依建築法
相關規定程序申請建築,並於完成寺廟或法人登記後三個月內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其宗教團體所有。
十二、申請用地在山坡地範圍者,其宗教事業計畫經核准後,應依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由專案小組核可,並於取得雜
項工程使用執照後,依前點第一款規定辦理。
十三、宗教事業計畫用地在山坡地範圍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五十二條之一規定,由本府依據內政部訂定之審議規範核准免受
山坡地開發建築不得少於限制;如依法須檢附水土保持、環
境影響評估等書件者,檢齊文件後由本府民政局轉送主管機關依第
十點之規定辦理事業計畫書審查工作,未經審查完成前,不得為開發
行為之許可。
十四、興辦事業計畫若屬農業用地,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
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由本府農業局簽會民政局、地政局、
流域管理局等單位審核後,填寫綜合意見送民政局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