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南投縣建築物設備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南投縣建築物設備繳納代金 (以下簡稱本代金) 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
管。
第 3 條
本代金來源如下:
一、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之代金。
二、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附設停車空間違規使用之罰款收入。
三、上級政府補助。
四、本代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代金用途如下:
一、政府規劃集中興建或購置防空避難設備或公有停車場支出。
二、公有防空避難設備或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改良或管理所需之業務
費及人事費支出。
三、執行公有防空避難設備或公有停車場使用稽查及本代金相關工作所需
之人事費、管理及行政費用。
四、其他經南投縣政府核准之相關支出。
第 5 條
本代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南投縣縣
庫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代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