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節餘款設計變更部分:
(一) 本府工程節餘款除非必要且有具體理由,否則不得變更設計。
(二) 上級補助經費工程因上級政府各部會對節餘款之規定不同,其工程
節餘款之設計變更依上級政府之規定辦理,上級政府未規定者,視
實際狀況需要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三) 按預算法規定,發包工程之設計金額不得超過工程預算數,但為了
能充分利用上級補助款,請於招標文件中述明:「決標金額若超出
預算金額,主辦單位應依公告之裁減項目及數量依序執行,廠商不
得異議」。惟主辦工程單位應注意超編決算之金額及自辦工程費、
工程管理費之合計不得超出預算金額。
二、工程估驗計價次數部分:
(一) 工程估驗計價次數依下列原則辦理:
工程估驗款計價次數表
┌────────────────┬───────┬──┐
│金 額│次 數│備註│
│ (以預算書金額為準,單位:新台幣│ │ │
│) │ │ │
├────────────────┼───────┼──┤
│未滿五百萬元 │最多一次 │ │
├────────────────┼───────┼──┤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 │最多二次 │ │
├────────────────┼───────┼──┤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 │最多三次 │ │
├────────────────┼───────┼──┤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 │最多五次 │ │
├────────────────┼───────┼──┤
│一億元以上工程款 │最多七次 │ │
└────────────────┴───────┴──┘
(二) 如工程情況特殊無法依本估驗計價原則辦理 (例如災修工程、工程
施工中挖掘到文化遺址古蹟、工程設計變更延誤或管線遷移延誤、
及本府制式工程契約書第九條天災人禍【事變】等因素‧‧‧等)
,則由主辦單位簽請 縣長核准後,另案辦理,並需書明於工程契
約書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