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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政字第09200900140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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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本縣社區活動中心使用與維護管
    理,充分發揮功能,推動社區各項建設,增進居民福祉,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社區活動中心,係指各鄉 (鎮、市) 公所於轄內規劃成立
    之社區區域內,所興建供民眾集會暨舉辦各項村里、社區活動場所之
    建築物及其相關設施,並經當地鄉 (鎮、市) 公所列入財產登記者。


三、各鄉 (鎮、市) 公所應指派專人或委託所轄社區發展協會管理及維護
    社區活動中心。


四、社區發展協會如未善盡管理維護責任,經公所通知改善而仍不改善者
    ,公所得停止委託。


五、社區活動中心以提供下列活動為主:
 (一)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公所、村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舉辦有
      關村里、社區等各項會議及活動。
 (二) 其它民間團體舉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活動。
 (三) 民眾辦理婚喪喜慶宴會活動。


六、社區活動中心不得提供作為商業營利活動使用,亦不得提供作為傷風
    敗俗活動之表演場所。


七、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公所、村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舉辦有關
    村里、社區等各項會議及活動,得免費使用社區活動中心,惟仍應依
    程序向管理單位申請借用,並應負責場地清潔等善後處理。


八、民間團體及民眾借用社區活動中心辦理各項活動,應酌收使用及清潔
    維護費用。


九、社區活動中心使用後經管理單位清查認定有公物毀損情事者,應照價
    賠償。


十、社區活動中心申請使用程序及收費標準等事宜由各鄉 (鎮、市) 公所
    另定之。


十一、各鄉 (鎮、市) 公所已訂定之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與本要
      點相牴觸者,應於本要點發布實施後半年內完成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