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本縣社區活動中心使用與維護管
理,充分發揮功能,推動社區各項建設,增進居民福祉,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社區活動中心,係指各鄉 (鎮、市) 公所於轄內規劃成立
之社區區域內,所興建供民眾集會暨舉辦各項村里、社區活動場所之
建築物及其相關設施,並經當地鄉 (鎮、市) 公所列入財產登記者。
三、各鄉 (鎮、市) 公所應指派專人或委託所轄社區發展協會管理及維護
社區活動中心。
四、社區發展協會如未善盡管理維護責任,經公所通知改善而仍不改善者
,公所得停止委託。
五、社區活動中心以提供下列活動為主:
(一)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公所、村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舉辦有
關村里、社區等各項會議及活動。
(二) 其它民間團體舉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活動。
(三) 民眾辦理婚喪喜慶宴會活動。
六、社區活動中心不得提供作為商業營利活動使用,亦不得提供作為傷風
敗俗活動之表演場所。
七、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公所、村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舉辦有關
村里、社區等各項會議及活動,得免費使用社區活動中心,惟仍應依
程序向管理單位申請借用,並應負責場地清潔等善後處理。
八、民間團體及民眾借用社區活動中心辦理各項活動,應酌收使用及清潔
維護費用。
九、社區活動中心使用後經管理單位清查認定有公物毀損情事者,應照價
賠償。
十、社區活動中心申請使用程序及收費標準等事宜由各鄉 (鎮、市) 公所
另定之。
十一、各鄉 (鎮、市) 公所已訂定之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與本要
點相牴觸者,應於本要點發布實施後半年內完成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