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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字第1030188058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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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各項收入憑證之印製、領用、保管、登記、稽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各項收入憑證包含行政規費、使用規費、行政罰鍰、工程受益費、公有房地租金及佃租、市場使用費、稅捐及其他各項收入憑證。

三、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所需之各項收入憑證,均應由本府財政處(以下簡稱財政處)統籌印製。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自行列印:

(一)  由憑證電腦作業系統請領憑證者。

(二)  本府稅務局徵課之各項稅課收入憑證。

(三)因應業務實際需要,經本府核准由徵收機關自行印製者;惟應於每次印製前將徵收聯單之品名、起迄號碼及數量,簽會或函報財政處備查。

四、 各項收入憑證印製後,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應設置各項收入憑證分類登記簿(格式如附表一)並自行分類、編號、保管、使用、管理及稽核,其保管及使用工作不得由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

五、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所需各項收入憑證印刷費,應按實編列年度預算。

六、 政處印製自行收納統一收據三聯單,第一聯為收據聯交繳款人收執,第二聯交領用單位主辦會計人員登帳,第三聯存查聯由經辦人員(經收款人員)登帳,並妥為保存以備查核。另印製定額收據三聯單,第一聯為收據聯交繳款人收執,第二聯黏貼於申請書或相關文件內,第三聯存查聯由經辦人員(經收款人員)登帳,並妥為保管以備查核。

如業務需要,第二聯未採前項規定之單位,應報經本府業務主管機關核可。

七、 收入憑證之請領程序如下:

(一)領用單位填具各項收入憑證請領單(格式如附表二)一式二份,經相關人員核章後,向經管核發單位請領。

(二)經管核發單位應依請領單核實檢發,經相關人員於第一聯覆核簽章後,發交提領人員當面點清,並於第二聯簽收。

(三)提領人員應將領到之收入憑證與請領單,送請該單位主管核閱後,分別交付登記及保管。

八、 收入憑證之使用及報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領用之各項收入憑證,應按領用聯單號碼順序使用,不得前後顛倒或跳號,倘填寫錯誤,應於憑證各聯內加註「作廢」字樣,全份留存備查,並確實填列於各項收入憑證月報表(格式如附表三)。

(二)除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外,各收入憑證領用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編竣上月份各項收入憑證月報表,連同各項收入憑證收款暨繳庫統計表(格式如附表四)、縣庫繳款書影印本各二份,一份留存備查,另一份函報財政處備查。但各級學校以半年報方式函報財政處(格式如附表五)。

(三)各地政事務所及戶政事務所因應電腦化作業,其報表以電腦作業系統自動統計產製者,格式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九、 各單位經收款人員 (經辦人員填用各項收入憑證聯單後,應每日填具日報表呈送該單位主管批示,並將經收款項於當日或次日繳入所屬代理縣公庫之帳戶,不得挪移他用。

十、 填用各項收入憑證所收之規費、罰鍰逾年度申請退還者,各機關應檢附該收入憑證第一聯(原繳款人收據),詳述退費原因報由本府業務主管機關簽核後辦理退費手續,至本府各徵收單位直接簽核後辦理退費。

十一、  領用單位遺失憑證,如係保管人員或填用人員及經收款人員遺失者,應簽報機關長官查明屬實准予登報聲明作廢報府核備,並按情節予以行政懲處。

十二、  各機關主管應隨時抽查各項收入憑證使用及徵解情形是否相符,以防積壓及弊端,同時本府為管理各項收入憑證,將由財政處不定期指派人員至領用單位抽查所領各項收入憑證之保管、使用情形及第九點規定之繳庫情形。

十三、  各機關主管或經辦人員遇有卸任時,應將巳用、未用各項憑證詳細列冊移交。並將所有登記簿截結,於截結數上加蓋私章,註明卸任日期,以明責任。

十四、  違反第三點規定擅自印製各項收入憑證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各單位經收款人員依第九點規定應繳縣庫之款項遲延者,按情節予以行政懲處。

十五、  已使用之各項收入憑證,若由出納單位或使用單位存查者應保存二年,保存年限屆滿,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予銷毀。若由會計單位作為記帳憑證者,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

未使用或作廢之各項收入憑證,由保管單位或使用單位列表記錄起訖號碼,截角作廢,保存年限至少二年,保存年限屆滿後,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予銷毀。

十六、  各鄉(鎮、市)公所關於各項收入憑證之管理得比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