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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200940160號
法規體系: 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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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指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或各鄉 (鎮、
市) 公所在道路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
放車輛之場所。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縣為本府;在鄉 (鎮、市) 為各鄉 (鎮、市) 公所



第 4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應以公開招標方式並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
為之。由得標者與管理機關訂定委託經營契約後取得經營權。


第 5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之契約要項應參照交通部訂定路外停車場租
用定型化契約範本辦理。


第 6 條
委託經營期間公有路外停車場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委託機關負擔,
其餘有關停車場經營應繳納之稅捐及費用由受託經營者自行負擔。
受託經營者如需增加或更換設備應徵得委託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所支出
之費用由受託經營者負擔,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契約應載明受託經營者所增加或更換設備,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委託經
營者享有按耐用年數優先折讓之權利。


第 7 條
受託經營者應將公有路外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指定專用車位供特定對象使用。
受託經營者不得於公有路外停車場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


第 8 條
受託經營者得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其停車費以計時
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域或商業區者得採計
時累進方式收費,收費不得超過南投縣公共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第四條收
費費率標準之規定並應報請管理機關備查後實施。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