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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消管字第1070254793號 函
法規體系: 消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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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災害之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第八條規 
        定,設南投縣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核定南投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南投縣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南投縣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設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

       書長兼任;委員三十四人,由本縣相關機關首長派兼或聘兼:

  (一)民政處處長。
  (二)財政處處長。

  (三)教育處處長。

  (四)主計處處長。

  (五)工務處處長。

  (六)建設處處長。

  (七)觀光處處長。

  (八)地政處處長。

  (九)農業處處長。

  (十)社會及勞動處處長。

  (十一)政風處處長。

  (十二)人事處處長。

  (十三)計畫處處長。

  (十四)新聞及行政處處長。

  (十五)警察局局長。

  (十六)消防局局長。

  (十七)衛生局局長。

  (十八)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九)稅務局局長。

  (二十)文化局局長。

  (二十一)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

  (二十二)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指揮官。

  (二十三)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處長。

  (二十四)臺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處長。

  (二十五)欣林天然氣公司經理。

  (二十六)竹名天然氣公司經理。

  (二十七)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經理。

  (二十八)南投監理站站長。

  (二十九)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局長。

  (三十)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局長。

  (三十一)中油公司台中營運處處長。

  (三十二)公路總局南投工務段段長。

  (三十三)公路總局埔里工務段段長。

  (三十四)公路總局信義工務段段長。

四、本會報置秘書一人,幹事一至三人,由召集人就消防局有關業務現職

       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報幕僚業務。

五、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本會報召開會議時,

        得邀請各鄉鎮市公所、有關機關(構)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南投縣政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