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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50021756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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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及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對象為總統副總統選舉及公職人員選舉。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競選廣告物係指候選人或政黨為建立團體、個人形
象,獲取認同、爭取選票,而登載下列任二款以上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或其他廣告物:
一、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
二、候選人號次。
三、候選人圖像。
四、競選項目名稱。
五、競選標語或其他宣傳用語。
依建築法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應申請雜項執照
之競選廣告物,並應依其規定辦理。
第四條  選舉期間各類違規競選廣告物取締權責分工如下:
一、張貼廣告及旗幟廣告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負責。
二、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由本府建設處負責。
執行前項管理事務,必要時得洽請本府警察局或消防局協助。
第五條  候選人設置之各種競選廣告物,應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廢棄物清理法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違者得逕行拆除或告發。
第六條  公告之競選活動期間開始前候選人、政黨不得設置各類競選廣告
物,違者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逕行拆除或告發。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下列公共設施及其用地設置標語、看板、旗
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
一、高速公路及其匝道、快速道路全線、鐵路平交道、地下道出
入口、圓環、道路安全島缺口三十公尺內、公車站牌、火車站出入口前、交通標誌號誌桿上、公園內、學校內、醫療院所出入口。
二、警察、消防單位周圍及各級政府機關出入口三十公尺內;各級學校大門、出入口及學生接送區十公尺內。
三、已公告定為投開票所周圍三十公尺內。
第七條  政黨及任何人在下列地點設置競選廣告物,不受前條第二項規定
之限制。但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
一、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服務處所在地周圍三十公尺內。
二、推薦候選人政黨各鄉(鎮、市)黨部及分部所在地周圍三十公尺內。
三、候選人之後援會所在地周圍二十公尺內。
四、政黨支持其他政黨或特定候選人者,其設置競選廣告物比照後援會規定。
五、政見說明會場地或宣傳造勢場地周圍一百公尺內。但僅得於
活動開始前二小時設置,並應於活動結束後二小時內拆除。
第八條  為有效維護選後市容觀瞻及環境衛生,候選人、政黨設置之各類
競選廣告物,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九條  各類依規拆除之廣告物,除依廢棄物清理法視為廢棄物處理者
外,其餘由拆除單位暫時保管之,候選人、政黨得於拆除單位通知(公告)後七日內領回,逾期不領回者由拆除單位逕行處理。
第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