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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檔案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計檔字第11110271560號函
法規體系: 計畫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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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政府資

    訊公開法與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及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至第二十二條等規定,便利行政卷宗內文書之閱覽、抄錄、複製(以

    下簡稱閱卷),並維護行政卷宗之完整及機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本府申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

    事項辦理。

    前項所稱當事人,係指行政程序法第二十條各款規定之當事人。

三、有檔案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

    或其他法律規定限制卷宗之閱覽者,不得准予閱卷。

四、申請閱卷者,應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

    申請人以言詞申請或以其他格式書面申請者,由承辦人員代其填具檔

    案應用申請書,併同原申請書隨案附卷存檔備查;以言詞申請者,並

    應於申請人至本府閱卷時,由其在檔案應用申請書上補行簽名或蓋章。

五、利害關係人申請閱卷,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六、本府收受申請書後,由文書單位登錄總收文號,將申請書分文至申請案件
之業務單位(以下簡稱受理單位)辦理,受理單位檢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
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
者,得駁回其申請。受理申請,應儘速辦理,最遲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准駁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受理單位
應將准駁通知書影本送本府計畫處檔案管理科(以下簡稱檔案管理單位),以資統計。

七、行政案件於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卷。

八、申請人閱卷,至本府指定處所為之,應出示准駁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受理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

九、閱卷申請案件經核准者,受理單位應就核准應用項目於檔案應用約定日期

前備妥檔案,除申請應用檔案原件經核准者外,應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
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受理單位應將檔案部分抽離或遮
掩後提供,並將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告知申請人。

有關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申請人閱卷,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檔案之物品。

  (四)私自進入檔案作業處所或庫房。

  (五)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本府將停止其閱卷;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檢察機關偵辦。

十一、申請人閱卷,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閱卷應收取之費用由受理單位通知檔案管理單位開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申請人繳費後,受理單位再憑繳款收據將檔案提供申請人閱卷。申請人如需本
府郵寄服務者,受理單位應將繳費後之收據併同複製檔案寄送申請人。

十二、(刪除)

十三、申請人不按指定日時至本府閱卷者,應另行通知閱卷時間。

      申請人如逾兩次未按指定日時至本府閱卷者,則視同棄權。

十四、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卷事宜,

      得比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