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促進學生及學校教職員工健康,依學
校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設置南投縣學校衛生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 提供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意見。
(三) 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四) 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五) 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六) 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 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縣
衛生局局長、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五人至十人,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 本府相關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主管。
(二) 學校衛生工作績優現職人員。
(三) 相關民間團體負責人。
(四) 學校衛生學者專家。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體育保健課課長兼任之,承
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行政事務;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教
育局派兼之。
六、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
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
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單位或機關之委員不克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及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九、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民間團體負責人及學者專家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