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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建議案執行經費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55 年 03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50009933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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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各鄉(鎮、市)公所切實辦好村(里)民大會及執行其建議案,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村(里)民大會出席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其建議案,得申請本府及各該鄉(鎮、市)公所補助,每一村(里)每一年以一案為限:

一、以出席戶數計算,出席率超過二成。

二、以公民出席人口數計算,出席率超過一成。

第 三 條  村(里)民大會建議案執行經費(以下簡稱本經費)用於村(里)迫切需要之公用設備、小型工程經費、公共工程建設配合款及研習活動。

第 四 條  村(里)民大會建議案申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由本府負擔六分之三,鄉(鎮、市)公所負擔六分之二,村(里)負擔六分之一。村(里)負擔部分,如其出席率超過第二條規定達百分之十者,本府得酌情補助之。

第 五 條  本府補助經費按本府核准登記先後順序,就當年度預算予以核撥。當年度未能分配補助經費者,留待下年度仍依登記順序補助。

第 六 條  本經費之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村(里)辦公處應於會後三日內將建議案報告各該鄉(鎮、市)公所,鄉(鎮、市)公所應於會後半個月內詳予審查,其公民出席率符合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者,將審核情形造具報名表(附格式)連同原建議案一份,報本府核辦。

二、本經費經本府核定,並於辦理完成後,檢附驗收證明書、工程決算書、成果照片或配合款繳交文件連同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書,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本府核撥補助款。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應專案報經本府同意保留,否則視為放棄。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