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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緊急狀況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09302135260號
法規體系: 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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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因應突發之緊急狀況及預防危安事件
    發生,採取應變措施,以確保本府安全,特訂定南投縣政府緊急狀況
    處理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遇有本府辦公大樓重大危害破壞事件,由發現人員迅即通知駐衛警察
    及政風室,依據本府「緊急狀況處理小組設置要點」,完成組織編組
    與任務分配,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執行搶救支援、警戒救護等工作,
    避免危害事件之擴大。


三、遇有火災事件,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本府員工發現火警,應先就近以滅火工具撲滅火源,並應發動附近
      員工加入救火行列,及通報 119  消防隊支援。
 (二) 全面關閉電源,撤離周邊重要文件、物資、易燃易爆物品,並疏散
      無關人員。
 (三) 消防人員抵達現場後,由消防局長統一指揮,全體員工協力搶救。
 (四) 火災撲滅後派員監視火場,保持現場完整,以鑑定起火原因,並注
      意現場附近如有可疑人物,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四、本府內發現爆裂物或可疑物品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縣長辦公室人員、行政室文書課及各單位收發人員,對於郵件包裹
      均應詳加檢視、過濾,發現爆裂物及可疑物品時,應依規定處理及
      通知政風室派員偵檢,以維安全。
 (二) 發現可疑爆裂物時,應即通知警察機關防爆人員處理,並報告縣長
      。
 (三) 立即疏散附近人員,將重要文件、物資、易燃易爆物品撤離,並關
      閉電源,打開門窗。
 (四) 對該爆裂物或可疑物品,禁止移動、碰觸、壓撞、拆剪,以金屬探
      測器測得金屬反應時,應以輪胎、棉被等吸震物品放置於周邊或覆
      蓋。
 (五) 警察機關防爆人員到達前,應在附近實施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危險區,全體員工並完成自衛消防編組救護準備。
 (六) 清查各樓層內有無類似爆裂物或可疑人員、物品,通知政風室處理
      。


五、遇有危害首長安全事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縣長辦公室人員發現有不良意圖人士前來滋擾時,應即通知駐衛警
      察及政風室,並採取保護之必要措施。
 (二) 駐衛警察及政風室接獲通知後,應派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機要人
      員疏導。若無法疏導時,應即通報請警察機關派警支援。
 (三) 事件過後,政風室應配合警察機關追查滋擾人員之動機。


六、發生縱火事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發現不法分子縱火時,立即通知政風室,並注意其人物特徵,在不
      危及安全情況下,協力圍捕。
 (二) 立即採取一般火災事件之必要處理措施。
 (三) 逮獲縱火嫌犯時,政風室應配合警察機關追查其縱火動機。


七、發生搶劫事件,依下列規定辦埋:
 (一) 遭搶人員應呼叫附近人員協力逮捕搶犯。
 (二) 若無法逮捕時,詳記搶犯容貌、身材、特徵、衣著、交通工具、車
      牌號碼、逃逸路線等,迅即通報 110 (報案台) 由巡邏警網圍捕;
      並通知政風室協助處理。


八、發生失竊事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保留現場完整,通知政風室處理,並立即向警察局 110  報案,由
      警察機關派員蒐証。
 (二) 於警察機關完成蒐証後,清查財物損失情形,並簽報單位主管及縣
      長,並積極提供線索資料,以利警察機關偵處。


九、發現飲水水質異常或被撒毒時,保留物証,通知政風室處理及通報全
    體員工,並配合警察機關追查毒源及可疑人物。


十、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醞釀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對本府施政措施,有影響民眾權益,因而導致不滿之情事者,應適
      時簽報縣長,轉請相關業務主管單位,予以改善或疏導。
 (二) 依據情況發展,循管道深入瞭解群眾陳情、請願事件真相、訴求內
      容、人數、路線、到達時間及為首者身分、背景,並設法機先疏處
      。
 (三) 報告縣長,通報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及警察機關,做好接待及疏處準
      備。
 (四) 針對可能發生暴力衝突或圍堵抗爭之情事,應事先妥擬應變措施,
      簽報縣長,加強安全維護措施。


十一、發生群眾陳情請願事件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通報警察機關派警執行安全維護工作,由相關業務主管接見民眾
        ,協調推派陳情代表,並將陳情民眾引導至接待場所。
   (二) 接受陳情請願代表陳述意見,依法予以公正、迅速答覆。
   (三) 掌握現場狀況發展,注意群眾中有無不法分子介入鼓煽或藉機破
        壞、騷擾等,應通報警察人員處理。
   (四) 縣長親自接見陳情民眾時,應加強注意縣長安全維護,隨時與警
        察人員密切聯繫。
   (五) 事件結束後,應研判有無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由相關業務主管
        單位注意防範。


十二、遇有空襲事件,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聽到空襲警報時,各單位應即關閉電源,緊密門窗,引導員工依
        疏散路線,迅即撤離至指定避難地點。
   (二) 防護團人員依任務分配各就崗位,完成防護準備
   (三) 留守辦公室人員,應就地尋找掩護,以監控狀況,防範不法分子
        趁機破壞、竊盜,並聽候上級各項指示。


十三、因處理各種緊急狀況,對維護本府安全與安定,著有功績者,予以
      獎勵;因疏於防護及處理,致發生危害者 ,依情節追究有關人員
      疏失責任。


十四、本處理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