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ㄧ 條 本辦法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南投縣爆竹煙火施放除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准施放,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三 條 本辦法有關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之管理機關為南投縣政府消防局。
第 四 條 油庫、大型油槽、發(變)電廠、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及其他經南
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之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第 五 條 下列時間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一、每日上午八時前。
二、每日下午二十二時後。
年節或特殊節慶等經本府公告之日期,得不受前項限制。
第 六 條 經本府公告禁止施放之爆竹煙火種類,不得施放。
第 七 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 八 條 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六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
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消防局申請許
可,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第 九 條 違反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