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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分配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財菸字第1020032829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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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分配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給獎分配基礎,係以本府主辦查緝機關查獲違規菸酒案件應得獎
  勵金扣除檢舉人及協助查緝機關應得獎勵金部分之餘額,分配縣長百分
  之二點五;其餘百分之九十七點五依下列比例做分配:
   (一)、查獲機關:百分之六十。
   (二)、承辦機關:百分之二十。
   (三)、保管處置機關: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查獲機關如有二個以上機關單位配合查獲違規菸酒案件,查
  獲機關應分配獎勵金百分之六十部分再依下列標準分配之:
     (一)本府自行查獲違規菸酒案件並由本府其他機關人員協助者,分配本府
    百分之八十;分配其他機關百分之二十。
  (二)本府其他機關自行查獲違規菸酒案件,通知本府配合辦理者,分配本
    府其他機關百分之八十;分配本府百分之二十。
  (三)本府其他機關配合本府查獲違規菸酒案件,分配本府百分之六十;其
    他機關分配百分之四十。
  (四)本府自行查獲違規菸酒案件且無其他機關協助者,分配本府百分之
    百。
  前項各款,如其他機關有二個以上者,應平均分配或協議分配其應得之
  獎勵金。
三、前點所稱主辦查緝機關,依其辦理業務性質區分如下:
   (一)、查獲機關:指違規菸酒案件直接查緝行動之主管機關。(實際參與
     查獲機關單位)
   (二)、承辦機關:指承辦違規菸酒案件及辦理分獎之主管機關。(本府財
     政處)
   (三)、保管處置機關:指違規菸酒物品保管處置之主管機關。(本府財政
     處)
  前點所稱協助查緝機關,指協助主辦查緝機關查獲違規菸酒案件之機
  關。
四、前點所稱主辦查緝機關及協助查緝機關之獎勵金分配標準依「檢舉或查
  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五、本府財政處依第二點規定按比率核算分配數,並編製南投縣政府檢舉或
  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分配表,呈核後函知受分配機關單位辦理具
  領。
六、本獎勵金各機關單位分配數,府外機關依機關別檢據向本府請領獎勵
  金;府內單位則以印領清冊請領獎勵金。 
     各機關單位分配所得獎勵金應按員工實際貢獻程度,在不重領及不兼領
  原則下,分配給辦理違規菸酒案件相關人員。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相關規定辦
  理,並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