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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緊急狀況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09302135260號
法規體系: 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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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五款規定。
 (二) 政風機構維護機關設施安全作業要點。


二、任務:
    結合本府員工力量及防護團在機關首長指揮監督下處理緊急狀況,以
    維護機關安全。


三、組織編組:
 (一) 應變中心:
      1.召集人:縣長擔任。
      2.副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
      3.執行秘書:政風室主任擔任。
      4.幹事:政風室政風行政課課長、主辦課員擔任。
 (二) 指揮聯絡組:
      1.組長:行政室主任擔任。
      2.副組長:行政室專員擔任。
      3.組員:緊急事故當日值日員工擔任。
 (三) 搶救支援組:
      1.組長:建設局局長擔任。
      2.副組長 (五人) :財政局局長、主計室主任、計畫室主任、人事
        室主任、行政室副主任擔任。
      3.組員:由建設局、財政局、主計室、計畫室、行政室、人事室召
        集員工擔任。
 (四) 應變警戒組:
      1.組長:由發生緊急狀況單位主管擔任。
      2.副組長:由發生緊急狀況單位副主管及防護團各組隊長擔任。
      3.組員:由發生緊急狀況單位員工及防護團各組組員擔任。


四、組織任務:
 (一) 應變中心:
      1.綜理本府一切緊急狀況應變之監督指揮。
      2.聯繫治安、消防機關協助支援。
      3.向上級機關聯絡報告。
      4.緊急事故之善後處理與檢討。
 (二) 指揮聯絡組:
      1.依據緊急事故發生之狀況,迅即通報、聯繫機關首長及與緊急事
        件有關之單位主管、治安機關等做妥善處理及時防處。
      2.首長到達現場,本小組立即作為應變中心指揮所。
      3.聯繫本府防護團成員參與應變任務。
 (三) 搶救支援組:
      1.資產維護:
      (1) 本府重要印信文件之搶救。
      (2) 本府重要財務、有價票券之搶救。
      (3) 本府重要帳冊資料之搶救。
      (4) 本府重要資訊軟、硬體磁片、機具之搶救。
      (5) 本府其他重要之案卷、資料、物資等之搶救。
      2.救災防變器材設備:
      (1) 消防器材之供應。
      (2) 本府門戶之先期管制。
      (3) 幀工疏散引導。
 (四) 應變警戒組:
      1.依召集人指示處理緊急狀況現場。
      2.積極搶救公家財物並派員維護堆置適當安全場所。
      3.災變現場警戒及清理。
      4.反制暴徒並維護同仁安全。
      5.協助蒐集發生緊急狀況之人證、物證,提供警察機關偵處。
      6.員工傷患送醫救護。


五、行政事項:
 (一) 本小組係為配合本府防護團處理緊急狀況之臨時編組。
 (二) 本小組著眼緊急狀況之先期反映處理,以使本府損失減至最輕。
 (三) 本小組之任務於防護團成員到達後即依防護團任務編組分別執行任
      務。
 (四) 本小組於支援之消防治安機關人員到達後,除繼續看管本府堆置資
      產安全外,應即接受其指揮官之指揮作支援工作。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