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四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評鑑對象,為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立案之兒童及
少年福利機構。
前項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五款規定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
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第三條 本府應成立評鑑小組,負責協調、規劃與執行評鑑及其他有關兒童
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事宜。
第四條 評鑑小組應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相互推
舉一人擔任。 前項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本府社政、建管、消防及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各一人。
二、教授專業課程三年以上之專家學者。
三、績優機構主管人員且具有五年以上經驗。
四、相關社會福利團體代表。
評鑑小組委員之任期至該次評鑑成績核定完成為止。
評鑑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持評鑑之客觀公正。
第五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項目、評鑑方式、程序及等第基準由本府
公告之。
第六條 本府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評鑑,以每三年一次為原則。
第七條 獎勵及輔導:
一、經評鑑績優者,本府給予獎勵。
二、經評鑑辦理欠佳者,本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本
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之評鑑得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評鑑所需之經費由本府
編列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