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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鼓勵民眾檢舉盜濫採土石獎金核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流資字第09302307940號
法規體系: 工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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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民眾檢舉盜濫採土石,以維護自
    然環境衛生、水土保持、觀光資源與公共安全,爰依據行政院九十二
    年十一月四日「加強取締陸上盜濫採土石處理方案」,訂定本要點。


二、獎金核發對象:限於檢察機關、警察機關、經濟部、本府及其他有權
    受理檢舉機關未發覺盜濫採陸上土石情事前,於本府轄區內首先向本
    府或司法警察機關檢舉,因而查獲未經許可之盜濫採土石行為人之檢
    舉民眾。但同一違法地點業經查獲盜濫採陸上土石情事者及以匿名或
    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不在此限。檢舉民眾身分資料及相關案件經本府
    確認無誤後,始得辦理獎金核發事宜。


三、獎金核發條件:經檢舉而依法查獲盜濫採行為人並經依法處分罰鍰者
    。


四、獎金核發額度:檢舉盜濫採土石案件,每件最高按罰鍰金額之百分之
    三十核發獎金。但檢舉案件有連續處罰情形者,連續處罰部分不予核
    發獎金。


五、獎金核發程序:
 (一) 符合獎金核發條件,經本府依土石採取法辦理行政罰鍰處分者,先
      發給檢舉人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二) 盜濫採土石案件經繳清罰鍰或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完畢者,再核發
      其餘獎金,行為人未繳清罰鍰或移送行政執行處未執行完畢者,不
      辦理後續獎金核發。


六、檢舉要項:
 (一) 本縣轄區內未經許可於公、私有地盜濫採土石行為。
 (二) 本縣轄區內未依許可範圍公、私有地之濫採土石行為。


七、受理檢舉單位:直接向本縣轄區內檢察機關、警察機關或流域管理局
    舉報。


八、數人共同檢舉者,其獎金平均分配;數人先後分別檢舉者,其獎金發
    給最先檢舉者;數人分別檢舉而無法辨明檢舉時間先後者,其獎金平
    均分配。


九、檢舉人應於本府通知日起三個月內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者不予發放
    。


十、獎金發給後,如發現有詐領情事除應依法究責外,並追繳其已領獎金
    。


十一、受理檢舉之機關或人員,對於檢舉人之身分及其他詳細相關資料,
      由專人造冊嚴予保密,編入代號以密件列管,如有洩密情事,應依
      法懲處,藉以保障檢舉人之人身安全。


十二、經費來源:由本府土石資源基金支應。


十三、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各受
      理檢舉機關應立即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