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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鼓勵民眾檢舉盜濫採土石獎金核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工資字第1140119219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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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檢舉盜濫採土石,以維護自然環境衛生、水土保持、觀光資源與公共安全,爰依據行政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加強取締陸上盜濫採土石處理方案」,訂定本要點。

二、獎金核發對象:限於檢察機關、警察機關、經濟部、本府及其他有權受理檢舉機關未發覺盜濫採陸上土石情事前,於本府轄區內首先向本府或司法警察機關檢舉,因而查獲未經許可之盜濫採土石行為人之檢舉民眾。但同一違法地點業經查獲盜濫採陸上土石情事者及以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不在此限。檢舉民眾身分資料及相關案件經本府確認無誤後,始得辦理獎金核發事宜。

三、獎金核發條件:經檢舉而依法查獲盜濫採行為人並經依法處分罰鍰者。

四、獎金核發額度:檢舉盜濫採土石案件,每件最高按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核發獎金。但檢舉案件有連續處罰情形者,連續處罰部分不予核發獎金。

五、獎金核發程序:

(一)符合獎金核發條件,經本府依土石採取法辦理行政罰鍰處分者,先發給檢舉人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二)盜濫採土石案件經繳清罰鍰或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完畢者,再核發其餘獎金,行為人未繳清罰鍰或移送行政執行處未執行完畢者,不辦理後續獎金核發。

六、檢舉要項:

(一)本縣轄區內未經許可於公、私有地盜濫採土石行為。

(二)本縣轄區內未依許可範圍公、私有地之濫採土石行為。

七、受理檢舉單位:直接向本府舉報。

八、數人共同檢舉者,其獎金平均分配;數人先後分別檢舉者,其獎金發給最先檢舉者;數人分別檢舉而無法辨明檢舉時間先後者,其獎金平均分配。

九、檢舉人應於本府通知日起三個月內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者不予發放。

十、獎金發給後,如發現有詐領情事除應依法究責外,並追繳其已領獎金。

十一、受理檢舉之機關或人員,對於檢舉人之身分及其他詳細相關資料,由專人造冊嚴予保密,編入代號以密件列管,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懲處,藉以保障檢舉人之人身安全。

十二、經費來源:由南投縣資源開發基金支應。

十三、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各受理檢舉機關應立即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