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南投縣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
以維護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係指建築物之混凝土,經政府認
可之鑑定機關 (構) 辦理鑑定,其氯離子含量超過設計環境條件下之國家
標準值,認定必須加勁補強、防蝕處理或拆除重建者。
第 4 條
本辦法之適用以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前已依建築法規定申報施工勘
驗之合法建築物為限。
第 5 條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在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混凝土剝
落等現象時,應自行委託政府認可之鑑定機關(構)辦理鑑定,經鑑定屬高
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者,應在三十日內備文檢附鑑定報告向本府報備
。
第 6 條
鑑定機關 (構) 受理鑑定業務時,應建立鋼筋混凝土腐蝕速率監測系統並
實施混凝土監測及鋼筋檢測,據以提出劣化程度判定報告及具體處理措施
。
第 7 條
經鑑定需拆除重建之建築物,本府應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通知所有權
人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之。
前項建築物經本府專案核准得以原基地重建為原則,不增加基地面積,依
原建蔽率、原容積率 (不含地下層) 重建。但情形特殊者應予酌減。
第 8 條
經鑑定可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之建築物,本府應責成建築物所有權人在一
定期限內依鑑定報告處理措施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逾期未完成補強或防
蝕工程者,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 9 條
經鑑定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原相關監造人或承造人應負之責任
,本府應依法 移送相關懲戒機關審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
機關偵辦。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