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補助設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勞字第09800468090號
法規體系: 社會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民間依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
    及獎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設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 設施、設備:依庇護工場功能補助辦公室、消防設施、無障礙環境
      及營運機具等設施、設備,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 (以下同) 一百萬
      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 房租租金及修繕費用:房屋為租賃者,需依公證法辦理公證並檢附
      租賃契約,租賃期限須達二年以上,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三萬元,最
      長補助三年。
 (三) 人事費:補助僱用專業人員 (個案管理員、職場輔導員、技術輔導
      員)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不超過二萬一千八百五十五元,最長補助
      三年。
 (四) 行政費:每月最高補助三千元,最長補助三年。
    前項補助經費應經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核定。


三、依本要點補助之庇護工場應協助受其庇護就業者百分之十五以上之人
    員,從庇護性就業市場進入支持性、競爭性就業市場。


四、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 申請書
 (二) 營運計畫書
 (三) 籌設許可證影本
 (四) 設立許可證影本
 (五) 專業人員簡歷、學經歷證明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之格式及第二款營運計畫書之項目依本辦法第五條
    第二項及第六條之規定。


五、申請補助項目,經政府機關、法人或其他民間機構補助者,不得重複
    申請,並應按原計畫補助項目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違者
    本府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已領補助款。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