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本縣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工作人員士氣,發揮鄉(鎮、市)調解功能,以疏減訟源,促進地方祥
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調解工作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調解委員。
(二)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
三、調解委員獨任調解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縣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案件三十一件至一百九十九
件。
(二)鄉(鎮、市)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案件十一件至三十
件。
四、村(里)幹事、警察或其他行政人員除依第五點規定獎勵外,並得依下
列規定辦理行政獎勵,有競合情形時應擇優敘獎:
(一)查報或轉介調解案件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並經法院
核定者:
1.嘉獎一次:全年六件至十一件。
2.嘉獎二次:全年十二至十七件。
3.記功一次:全年十八件至二十九件。
4.記功二次:全年三十件以上。
(二)協同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
1.嘉獎一次:全年三件至五件。
2.嘉獎二次:全年六件至九件。
3.記功一次:全年十件至十四件。
4.記功二次:全年十五件以上。
五、前點之人員及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人員(指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
團體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有競合情形時應擇優獎勵:
(一)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者:
1.縣長獎:全年二十件至九十九件。
2.鄉(鎮、市)長獎:全年十件至十九件。
(二)協同調解案件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
1.縣長獎:全年協同調解十件至十九件。
2.鄉(鎮、市)長獎:全年協同調解五件至九件。
六、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縣長獎:服務年資滿八年者。
(二)鄉(鎮、市)長獎:服務年資滿四年者。
七、對記功一次之村(里)幹事及榮獲縣長以上獎勵之村(里)長,於本府
及 鄉(鎮、 市)長所遴報年度特優 村(里)長及績優村(里)幹事,
應予優先列入考慮。
八、本府會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年度績效考核,名列全縣前四名
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敘獎:
(一)第一名:鄉(鎮、市)長、主任秘書(秘書)、民政課課長、調解委
員會秘書各記功二次。
(二)第二名:鄉(鎮、市)長、主任秘書(秘書)、民政課課長、調解委
員會秘書各記功一次。
(三)第三名:鄉(鎮、市)長、主任秘書(秘書)、民政課課長、調解委
會秘書各嘉獎二次。
(四)第四名:鄉(鎮、市)長、主任秘書(秘書)、民政課課長、調解委
員會秘書各嘉獎一次。
前項第一名至第四名以外之調解委員會,全年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件
數較前一年度增加五件以上或全年調解成立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由本府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九、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結束後三十日內,分別查明有關案件資
料,造具獎勵名冊(如附表一至四)並擬議獎勵種類報本府審查,其中
縣長以下獎勵部分,由本府核定並報內政部備查。
前項有關案件資料,依下列情形辦理:
(一)屬查報、轉介或協同調解案件者,應於調解筆錄或調解書中「其他
關係人」欄內簽章,其調解書並應報經法院核定者為依據。
(二)屬調解委員獨任調解成立案件者,其調解書並應報經法院核定者為
依據。
(三)屬調解委員服務年資者,應以報准聘任日期為起算日。
十、本要點所稱全年係指當年一月至十二月。
十一、 本要點所定獎勵,應利用適當集會或慶典活動公開頒獎,透過大眾傳
播媒體公諸社會,予以彰顯調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