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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優良教師表揚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55 年 05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97974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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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表揚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小學暨幼
稚園優良教師 (以下簡稱優良教師) 並促進其專業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優良教師於每年教師節慶祝大會上表揚。


第 3 條
教師在同一學校連續教學三年其成績優良經本府獎勵有案,且未受行政、
刑事處分與糾正警告情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以表揚:
一、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成績優良者。
二、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者。
三、對推行民族精神教育、全民體育、童軍活動或有關教務、訓導、輔導
    及總務工作成績優良者。
四、對教材、教法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經實驗而有具體成效,足資推
    廣者。
五、自製教具著有成效經實驗使用,對教學確有助益者。


第 4 條
各校就合乎前條規定者,每校、園申報人數如下:
一、三十人以下者申報一人。
二、三十一人以上至六十人者申報二人,超過六十人者類推之。


第 5 條
教師經本府遴選,代表本縣參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之省級以上各種比
賽,獲團體錦標前四名 (含優等以上) ,個人競賽前六名 (含優等以上)
者,由本府直接核定表揚,不受教學時間及學校教師人數比例限制。


第 6 條
本辦法第四條之申報手續,應由校長或園長召集各單位主管及教師代表,
依規審查秉公遴選後再由主辦人事人員填寫申請表 (如附表) 二份,專案
函報本府核定。


第 7 條
申請優良教師限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 (郵戳為憑) ,逾期概不受理。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