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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立三和游泳池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016228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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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展全民體育運動,加強南投縣立三和
游泳池 (以下簡稱本游泳池) 之管理使用,特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本游泳池每日開放時間自上午五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三十分止,中間不清
場。但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第 3 條
凡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使用本游泳池作集體性之活動或特定之用途時,即
公布停止開放,惟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附記理由向管理單位申請核准,管理
單位應於三日前公布停止開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使用本游泳池

一、舉辦之活動或演出之節目違背法令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經有關單位制
    止不聽者。
二、空襲或其他緊急災變者。
三、天候不良、設備缺損或其他事由,經管理單位認為暫時不宜使用者。


第 4 條
凡使用本游泳池而需佈置者,應先徵得管理單位之同意,並應於用畢日或
次日負責恢復原狀交還,違者管理單位得逕予拆除,使用者不得要求任何
補償,並應負拆除費用。


第 5 條
在使用期間內,使用者應負責場地內外之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



第 6 條
本游泳池之門票、車輛停放,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門票每場全票新臺幣一百元,半票六十元(大學以下學生、年滿六十五
    歲以上人士),兒童票五十元(身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下),購買半票者須
    持相關文件證明(如身分證、學生證等),身心障礙者憑證明免費入場,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
     限,亦得享有同等之優待措施。
二、凡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使用本游泳池作集體性之活動或特定之用途者
    ,每天場地使用費二萬元、清潔費八千元、水電費三千元、保證金二
    萬元,視廳教室、社區教室、韻律教室每天場地使用費(含水電清潔
    費)三千元,營業性租用者除需依法繳稅外,場地使用費、清潔費、
    水電費及保證金均以二倍計算。另每年七、八月不外租使用。
三、各級學校作教學之用,應於開學後提出授課課程表,票價每次每人三
    十元優待(含教練),帶隊老師免費,上述費用均以實際下水人員計
    算,未下水人員安全由學校帶隊老師自行負責。
四、一次購票五十張八五折、一百張七五折、一百五十張六五折、二百張
    五五折、二百五十張以上五折優待。
五、凡代表本縣參加當年省級以上游泳比賽選手及教練,集訓期間得持本
    府證明文件免費入場。
六、曾獲省級以上決賽前六名者,得向本府申請免費優待,每次以一年為
    限;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中華民國游泳協會主辦
    之全國性比賽以上金牌者,除短水道比賽外,終身免費。
七、地下停車場車輛停放費每小時二十元,入場游泳者憑票根免費。
八、中低收入戶者須持由學校或鄉(鎮、市)公所出具證明文件,門票五
    十元。
九、會員年票每人一萬元整,不分次數進入泳池使用各項設施。
十、縣內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以社團名義一次同時提出六十人至八十人
    給予九折優待,八十一人至一百五十人給予八折優待,一百五十一人
    以上給予七折優待。
十一、凡居住於南投市三和里里民,持相關證明文件者,優待票價為:全
      票新臺幣(以下同)五十元,半票三十元(大學以下學生、身心障
      礙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人士),兒童票二十五元(身高一百二
      十公分以下),購買半票者須持相關文件證明(如身分證、學生證
      等)。
前項第四款之優待情形於第一款及第八款均適用之。


第 7 條
前條收費基準,本府得視需要調整之。


第 8 條
本游泳池一切收入,一律繳入本縣公庫,營運費用列入預算辦理,委託管
理或出租時另依契約書辦理。


第 9 條
經政府機關指定、本府主辦或委外辦理在本游泳池舉辦而不出售門票之各
種游泳競賽活動不收取門票。


第 10 條
本游泳池禁止患有傳染病、心臟病、皮膚病、酗酒、或攜帶牲畜、危險
物品之人(如具呼吸管蛙鏡、蛙鞋)及無人照顧之幼兒進入。但協助身心障
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不在此限。

第 11 條
本游泳池場內如有擾亂秩序不聽勸阻者,得勒令離場,必要時送請警察機
關處理。


第 12 條
入場游泳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貴重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時本游泳池概不負責。
二、入池游泳前應先淋浴並穿泳衣 (褲) 戴泳帽。
三、不得在池內嬉戲或有妨害他人安全之行為。
四、不得在池內吐痰、便溺、拋擲果皮紙屑、吃零食、吸煙、嚼檳榔或其
    他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
五、游泳中如遇有不適應時應自行離池。
六、清場時應按規定離池,不得藉故逗留。
七、遇有空襲警報時應依管理人員之指揮迅速疏散或避難。


第 13 條
本游泳池之游客由管理單位投保意外險。


第 14 條
本游泳池必要時得委外經營管理。


第 1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