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南投縣政府,依法辦理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等業務。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火災預防科: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防焰制度推動、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防火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及爆竹煙火安全管理與檢查、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防火管理人之管理與組訓及防火宣導人員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事項。
二、災害搶救科:災害搶救規劃管理、救災資源、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及民間救災組織之整合訓練與運用事項。
三、緊急救護科: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援協助策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聯繫及協調事項。
四、教育訓練科: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具之編撰、策劃與執行事項。
五、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發事項。
六、災害管理科: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防災教育宣導、災害應變中心之規劃及管理、災害防救會報事務處理、災情查報通報體系之規劃及建置、各項防救災資源之整備管制。
七、總務科:研考、文書、公關、法制、印信、採購、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事項。
八、救災救護指揮科:消防勤務之規劃、督導、考核,救災救護之指揮、調度、管制及執行各項救災救護服務成果統計與資訊、通訊業務處理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場長、大隊長、副大隊長、技正、專員、科員、技士、分隊長、小隊長、技佐、辦事員、隊員、書記。
第 六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九 條 本局得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消防或救災救護大隊;大隊下設分隊。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十 條 本局得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事項,其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兼之。
第十一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之一 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理時,由秘書代理。
第十三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定期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大隊長。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四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南投縣政府核定。
第十五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