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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302562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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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掌理本縣警衛實施事項,兼受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之指揮、監督。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員警;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科:掌理勤務規劃、分駐(派出)所設置、警力配備、警察服制、警械管制、設備標準、警察勤務、勤前教育、特殊任務警力、取締電子遊戲場涉嫌賭博工作、取締妨害風化(俗)工作、公娼管理職務協助及其他有關行政警察業務等事項。

二、保安科:掌理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選舉及慶典治安維護、集會遊行、秩序維護、義勇警察組訓與運用,戰時警務工作、恐怖活動防處、協助軍事動員及其他有關保安等事項。

三、訓練科:掌理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警察人員心理輔導及其他有關訓練等事項。

四、外事科:掌理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之調查處理、國(外)賓安全維護、涉外治安案件處理、涉外治安情報之蒐集、調查及處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核發、兩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務之綜合事項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等事項。

五、後勤科:掌理財產管理、廳舍營繕、通訊、警察裝備保養供應及其他有關後勤等事項。

六、保防科:掌理所屬警察機關之機關保防、社會保防、偵防內亂外患與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社會治安調查、安全資料查詢及其他有關保防等事項。

七、防治科:掌理勤區查察、社區治安之規劃推行、失蹤人口查尋、民防組訓、民防團隊督導及其他有關戶口、防治等事項。

八、鑑識科:掌理刑案現場勘察、證物督導管控、證物檢驗、鑑定、現場勘察與鑑識技術研究發展、教育訓練及其他有關刑事鑑識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掌理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況之管制、一一0報案管理及其他有關勤務指揮等事項。

十、督察科:掌理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及其他有關督察等事項。

十一、公共關係科:掌理為民服務、新聞聯繫、民意機關聯絡及其他有關公關業務等事項。

十二、秘書科:掌理文稿繕核、資料彙編、事務管理、機要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研考、印信、出納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中心等事項。

十三、資訊科:掌理警政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維護、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有關資訊處理等事項。

十四、法制科:掌理警政法規之審查、整理、諮詢、宣導、講習、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其他有關法制等事項。

本局各科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本局鑑識科辦理現場勘察人員兼受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之指揮監督。

第 五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科長、主任、警務參、秘書、局員、股長、督察員、警務員、調查員、巡官、技士、警務佐、巡佐、技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 六 條  本局得視治安狀況設分局,掌理各該管之警察行政及業務;轄區人口在十萬以上之分局設五組辦事;轄區人口未滿十萬之分局設四組辦事;山地地區之分局設三組辦事;分局設勤務指揮中心、偵查隊及警備隊。

分局以下設分駐所、派出所,並得劃分警察勤務區。

分局於劃定之山地管制區得設檢查所,執行檢查、管制任務。

第 七 條  分局置分局長、副分局長、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警務員、巡官、警務佐、巡佐、警員、書記。

分駐所、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警員;檢查所置所長、警員。

第一項所稱副隊長,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第二項所稱所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警正警員兼任。

第 八 條  本局對於分局、分駐所、派出所、檢查所之設立及裁併如下:

一、分局應報警政署核准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二、分駐所、派出所經本府核准調整設置後,應報警政署備查。

三、檢查所經本局核准調整設置後,應報警政署核備。

第 九 條  本局得設下列大隊、隊、中心:

一、刑事警察大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置大隊長、副大隊長、隊長、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書記。

二、保安警察隊,執行警察勤務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小隊長、警員。

三、交通警察隊,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警員。

四、少年警察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員、偵查員、小隊長、偵查佐。五、婦幼警察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員、巡官、小隊長、偵查佐、警員、書記。

六、民防管制中心,執行民防防護、防情管制及協助災害防救事項,置主任、警務員、技士、技佐、書記。

刑事警察大隊設二組、偵查第一隊至偵查第三隊、科技犯罪偵查隊辦事,各隊下設分、小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保安警察隊設分、小隊,執行警察勤務工作事項;交通警察隊設三組辦事,並得於交通繁雜之地區設交通警察分、小隊兼受當地分局之指揮、督導,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少年警察隊設二組辦事,下設小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婦幼警察隊設二組辦事,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

第 十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一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二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三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各分局、大隊、隊、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單位訂定,報本局核備。

第十四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四條之一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主任秘書、督察長及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十五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