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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立婦幼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283844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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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所屬婦幼館 (以下簡稱本館) 積極拓展兒
童、少年、婦女福利,倡導正當休閒活動,發揮本館場地使用功能,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有規定者,依本縣有關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本館場地,係指本館一樓廣場、階梯教室、才藝教室、烘
焙教室、多用途空間、電腦教室、會議室。

第 3 條
凡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機關 (構) 、學校或團體舉辦有關社會福利、社會
教育活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
使用本館場地:
一、學術性、教育性之集會、演講。
二、休閒、育樂、文化藝術及展覽。
三、其他經本府核准之活動。
同一場地,如有不同活動申請使用,以兒童、少年及婦女福利活動優先。

第 4 條
申請使用本館場地,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申請使用本館場地中之烘焙教室、電腦教室者,應分別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二千元、三千元,並於使用完畢且經確認無應負責賠償情事時,無息返還
申請人。

第 5 條
本館業務由本府社會及勞動處處長綜理,並派員兼任。

第 6 條
申請使用本館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星期日及國
定假日不對外開放。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申請使用者應於活動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檢附立案證明文件 (第二次以後
申請得免附) 及活動計畫書,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應於使用日期
五日前繳清各項費用,逾期者視為放棄使用。

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館通知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場地,申請人不得提
出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舉辦活動或演出節目違反法令規定者。
二、遭遇空襲或緊急災變。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有損本館場地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五、違反本自治條例其他有關規定者。
除前項第二款情形外,申請人所繳納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9 條
使用場地設施及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或遺失時應照價賠償,並得自
所繳交之保證金內扣抵,如有不足,申請人仍應負責賠償。
申請使用者,如活動前需裝台、排演或預演,應於使用前辦妥有關手續,
並於使用完畢當日回復原狀交還,違反者得由本館逕行僱工拆除並視同廢
棄物處理。
前二項賠償或拆除費用由申請人付費,逾期未繳納者不得再申請使用,並
依法追償。

第 10 條
申請使用場地如需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等各項設備及另接電源或其
他電器設備時應會同本館專業人員辦理。

第 11 條
申請使用場地如需張貼宣傳海報或標語時,應張貼於本館指定地點。

第 12 條
申請使用場地舉辦各項展覽活動,應自行看管展覽品,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第 13 條
申請使用場地如需製發各種識別證,應送本館驗證同意。

第 14 條
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人負責,並協調
本館協助處理。

第 15 條
申請使用場地,應投保意外及平安保險。

第 16 條
申請使用場地因故改期或中止時,應於核准使用前三日申請改期或退款,
逾期未申請者,場地費不予退還。

第 17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