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字第11102695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零用金管理方式,依南投縣縣庫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用途範圍規定如下:
(一)零用金之用途以符合預算所列之零星支出為限,不得移作預算外之墊付或借支。
(二)各機關支用零用金,除因實際需要事先報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外,其每筆支付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六千元。
(三)各機關各項稅費(如稅捐、水電費、郵電費及汽油費等)必須先以現金支付後始取得收據結報者,得以預付方式在適當 科目簽具付款憑單,以減少零用金週轉困難。
三、計算基準: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零用金最高限額及計算基準,由本府財政處(以下簡稱財政處)於年度開始時,視實際情形核計;其當年度 計算基準如下:
(一)按當年度縣總預算所列各機關經常門之業務費五成,再除以十二個月計算,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全數撥作零用金,超過新臺幣二萬元部分,每超過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增加新臺幣一千元,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額度為限。但如因保管困難,可自行斟酌減少提領;其計算公式如下:
1.(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0.5)÷12 小於或等於新臺幣二萬元者:全數撥作當年度零用金。
2.(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0.5)÷12 大於新臺幣二萬元者:按新臺幣二萬元+《(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0.5)÷12-新臺幣二萬元》×2/5 等於當年度零用金額度(上限為新臺 幣三十萬元)。
(二)前款計算之額度,各機關如有所屬單位(無單位預算),或業務特殊需要,致不敷支用之情事,必需專案核定零用金者,請檢送本機關及分配所屬各單位當年度經常門之業務費及擬需分別領用之零用金數額申請表,於年度開始時,送由主管機關核轉財政處專案核定。
(三)依前款規定申請,並經連續三年核定調高額定零用金者,第四年起財政處得以前三年核定平均額定零用金數額逕為核定,不受第一款限制。
(四)為利業務推行,若新年度縣總預算(用途別科目)尚未核定 頒布時,仍照前一年度所核定之零用金數額先行提領支用。
四、作業方式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之零用金,應在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科目項 下領用之。
(二)各機關在零用金核定限額範圍內,依前款之規定由機關會計 單位簽具付款憑單,第一聯送由財政處審核後存(匯)入各該機關、學校保管款經費支用專戶或簽開縣庫支票辦理撥付,第二聯留存備查。
(三)各機關領用零用金,旨在便利零星開支,應設置備查簿逐筆登記,以便日後查核。
(四)各機關得在可領額定零用金範圍內依規定循環請撥支用。
(五)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已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項,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出科目者,應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之縣庫帳務整 理期限內,送財政處轉帳。
2.年度終了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規定縣庫現金收支結束期限內填具支出收回書繳回縣庫。
五、各機關保管零用金人員,應切實保管並依照出納管理手冊及審計 法之財務審計、核定財務責任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發生侵占虧損等情事,由機關保管人員負賠償之責,如涉及刑事責任部分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六、各機關零用金保管及支用情形,本府必要時得派員查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