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訂定之「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重要措施績效評估指標暨績效獎勵
實施要點」第二項第二款訂定本要點。
二、績效評估指標與績效獎勵方式
(一) 鄉 (鎮、市) 公所人員績效評估指標:
┌───────┬───────┬────┬──────┐
│重 要 措 施│評 估 指 標│各項權重│備 註│
├───────┼───────┼────┼──────┤
│疫苗使用報告表│疫苗使用報告表│ 10 % │計算基準:以│
│及免疫證明之收│之收取及查核 │ │附有疫苗購買│
│取及查核 │ │ │證明票之疫苗│
│ │ │ │使用報告表為│
│ │ │ │計算基準 │
├───────┼───────┼────┼──────┤
│督導並稽查畜牧│預防注射率 (注│ 15 % │以偶蹄類口蹄│
│場落實預防注射│射劑量/目標注│ │疫疫苗總注射│
│ │射頭數) │ │率為成績計算│
│ │ │ │基準 │
├───────┼───────┼────┼──────┤
│未依規定執行預│行政處分次數 │加分用 │每次行政處分│
│防注射之處罰 │ │ │加1分 (超過│
│ │ │ │10 分以上每│
│ │ │ │次處分加 0.5│
│ │ │ │分) │
├───────┼───────┼────┼──────┤
│未通報疫情者之│行政處分次數 │加分用 │每次行政處分│
│處罰 │ │ │加1分 (超過│
│ │ │ │10 分以上每│
│ │ │ │次處分加 0.5│
│ │ │ │分) │
├───────┼───────┼────┼──────┤
│肉品市場抗體監│一、輔導口蹄疫│加分用 │每案件加 1 │
│測 │ 抗體力價偏│ │分 │
│ │ 低之畜牧場│ │ │
│ │ 依規定補強│ │ │
│ │ 注射,並經│ │ │
│ │ 抽血檢查結│ │ │
│ │ 果群體免疫│ │ │
│ │ 成效良好者│ │ │
│ ├───────┼────┼──────┤
│ │二、口蹄疫中和│ 35 % │樣本數如過少│
│ │ 抗體力價監│ │另加上防疫成│
│ │ 測結果 (力│ │效監測結果中│
│ │ 價高於十六│ │肉豬中和抗體│
│ │ 倍之比例) │ │成績一併評分│
├───────┼───────┼────┼──────┤
│偶蹄類動物口蹄│一、協助監測採│10 % │送檢頭數/目│
│疫防疫成效監測│ 樣工作 │ │標送檢頭數 │
│ ├───────┼────┼──────┤
│ │二、監測評定為│15 % │正常豬場場數│
│ │ 正常豬場場│ │ (評定為第五│
│ │ 數比例 │ │級豬場:無 N│
│ │ │ │S 陽性結果且│
│ │ │ │中和抗體力價│
│ │ │ │小於三倍之比│
│ │ │ │例低於二成) │
│ │ │ │/監測場數 │
│ ├───────┼────┼──────┤
│ │三、牛隻口蹄疫│15 % │一、計算基準│
│ │ 非結構性蛋│ │ :正常牛│
│ │ 白抗體監測│ │ 場場數 (│
│ │ 陰性場比例│ │ 評定無 N│
│ │ (不含複檢│ │ S 陽性之│
│ │ ) │ │ 養牛場) │
│ │ │ │ /監測場│
│ │ │ │ 數。 │
│ │ │ │二、無牛之監│
│ │ │ │ 測成績時│
│ │ │ │ 以前項成│
│ │ │ │ 績取代。│
│ ├───────┼────┼──────┤
│ │四、未配合監測│扣分用 │每案件扣 1 │
│ │ 採樣工作 │ │分 │
├───────┼───────┼────┼──────┤
│特殊事項 │特殊案例表現或│加分用 │每案件加 2 │
│ │承擔特殊防疫工│ │分,最高以 1│
│ │作表現良好 │ │0 分為限 │
└───────┴───────┴────┴──────┘
(二) 產業團體績效評估指標:
┌───────┬───────┬────┬──────┐
│重 要 措 施│評 估 指 標│各項權重│備 註│
├───────┼───────┼────┼──────┤
│疫苗使用報告表│協助疫苗使用報│ 25 % │計算基準:以│
│及免疫證明之收│告表之收取及查│ │附有疫苗購買│
│取及查核 │核 │ │證明票之疫苗│
│ │ │ │使用報告表為│
│ │ │ │計算基準 │
├───────┼───────┼────┼──────┤
│督導並稽查畜牧│預防注射率 (注│ 35 % │以偶蹄類口蹄│
│場落實預防注射│射劑量/目標注│ │疫疫苗總注射│
│ │射頭數) │ │率為成績計算│
│ │ │ │基準 │
├───────┼───────┼────┼──────┤
│未依規定執行預│遭行政處分次數│扣分用 │每遭行政處分│
│防注射之處罰及│ │ │一件扣 0.5 │
│未通報疫情者之│ │ │分 (超過 5 │
│處罰 │ │ │分以上每次處│
│ │ │ │分扣 1 分) │
├───────┼───────┼────┼──────┤
│肉品市場抗體監│口蹄疫中和抗體│ 20 % │樣本數如過少│
│測 │力價監測結果 (│ │另加上防疫成│
│ │力價高於十六倍│ │效監測結果中│
│ │之比例) │ │肉豬中和抗體│
│ │ │ │成績一併評分│
├───────┼───────┼────┼──────┤
│偶蹄類動物口蹄│一、協助監測採│ 20 % │送檢頭數/目│
│疫防疫成效監測│ 樣工作 │ │標送檢頭數 │
│ ├───────┼────┼──────┤
│ │二、口蹄疫非結│加分用 │正常豬場場數│
│ │ 構性蛋白抗│ │ (評定為第五│
│ │ 體 (NS) 監│ │級豬場:無 N│
│ │ 測陰性場比│ │S 陽性結果且│
│ │ 例 (不含複│ │中和抗體力價│
│ │ 檢) │ │小於三倍之比│
│ │ │ │例低於二成) │
│ │ │ │/監測場數 │
│ │ ├────┼──────┤
│ │ │加分用 │計算基準:正│
│ │ │ │常草食動物飼│
│ │ │ │養場場數 (評│
│ │ │ │定無 NS 陽性│
│ │ │ │之草食動物飼│
│ │ │ │養場) /監測│
│ │ │ │場數。 │
├───────┼───────┼────┼──────┤
│特殊事項 │特殊案例表現或│加分用 │每案件加 2 │
│ │承擔特殊防疫工│ │分,最高以 1│
│ │作表現良好 │ │0 分為限 │
└───────┴───────┴────┴──────┘
(三) 績效獎勵方式
1.獎勵對象:各鄉 (鎮、市) 公所主辦人員及產銷班。
2.評比期間: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評比分組:
(1) 依本縣養豬頭數將各鄉 (鎮、市) 公所主辦人員分為 3 組
第 1 組:豬隻在養頭數約 16,000 頭以上。
南投市、水里鄉、竹山鎮、名間鄉。
第 2 組:豬隻在養頭數約 16,000 頭以下,4,000 頭以上。
埔里鎮、集集鎮、中寮鄉、草屯鎮。
第 3 組:豬隻在養頭數約 4,000 頭以下。
國姓鄉、鹿谷鄉、魚池鄉、仁愛鄉、信義鄉。
(2) 依偶蹄類動物別將產銷班分為2組
第 1 組:依法登記之養豬產銷班。
弟 2 組:依法登記之草食動物產銷班。
4.評分方式:
於次年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評定本縣為全國各
縣市評比分組前三名獎勵單位時,始得依本要點績效評估指標評
定成績並公佈排名。
5.獎勵名額:
(1) 依分組評分所得總分高低順序,各組均取 1 名。
(2) 評分如同分時,依偶蹄類動物口蹄疫防疫成效監測積分較高者
為優先;仍同分時,則以預防注射率較高者為優先。
6.獎勵金:
(1) 各鄉 (鎮、市) 公所主辦人員評比分組每組第 1 名,頒發獎
金新台幣貳仟元整。
(2) 產銷班評比分組每組第1名,頒發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7.本要點獎勵金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豬瘟及口
蹄疫撲滅計畫」經費支應。
8.本要點經本府訂定並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備
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