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速本府眷舍房地之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職員經依法辦理退休者及在職或退休後死亡者之遺族自願騰讓暫
時續住之公有宿舍時,准予發給搬遷補助費。
三、左列人員於退休後不得比照辦理。
配住於單身宿舍人員。
於七十二年四月廿九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後借住之人員。
四、搬遷補助費之發給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 (如附件一) 送由本府審查
後依照後列標準合併計算後予以補助。
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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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口 數 │二人以下│三 人│四 人│五 人│六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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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 (元) │50,000 │65,000│80,000│95,000│1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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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面積:
┌────┬────┬───┬────┬────┬────┐
│宿舍面積│12 坪以│12.1-1│16.1-20 │20.1-24 │24.1 坪│
│ │下 (含 1│6 坪 (│坪 (含 2│坪 (含 2│以上 │
│ │2 坪) │含 16 │0 坪) │4 坪) │ │
│ │ │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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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 (│70,000 │85,000│100,000 │115,000 │130,000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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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數以直系血親尊親屬、配偶及未成年之子女為限 (附戶籍謄本或
戶口名簿影印本送核) 。
宿舍面積大小由報核單位註明坪數 (宿舍面積以人員居住之屋內為限
,但未依規申請核准自行增建及臨時搭建或畜舍不得計列。)
五、申請人申報之人口數及宿舍面積,如有虛報經查明屬實者,其核轉之
機關自長或單位之主管應負責賠償。
六、本府及國民小學之搬遷補助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核實支付,附屬機
關、鄉鎮市公所及國民中學得比照本要點規定編列預算辦理或在各該
機關學校經費內調整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