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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字第1130149351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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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結合民間力量共同推展本縣各項社會福利業務,有效運用公益彩券盈餘,以達最大之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
受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於本縣境內實際從事社會福利服務者。
(一)依法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二)依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
(三)依法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四)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基金會,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五)辦理有關本縣各項社會福利相關政策研究或方案之已立案單位、團體、機構。
三、補助原則:
(一)依本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之運用範圍為限,惟中央已訂有補助之規定者,應輔導優先向中央提出申請。
(二)旅遊、聯誼、休閒(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機構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條及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辦理者不受此限)、聚餐等非屬社會福利性質之活動不予補助。
(三)各項計畫案之紀念品、摸彩品、禮品、獎金、服裝等不予補助。
(四)配合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及本府政策性需求者,得視當年度預算額度酌予補助。
(五)接受補助設備(施)之單位,應就該設備(施)繕造財產清冊,並妥善管理,本府並得隨時派員查核,受補助單位需配合本府之查核,且受補助單位之代表人異動時,並應詳實辦理移交。
(六)受補助專業服務費部分,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薪資回捐,亦不得向因職務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督導之人強行為之,如發現受補助單位有薪資未全額給付或薪資回捐者,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或仍未返還薪資者,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三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社會福利專業服務方案:
1.運用社會福利專業人力或社會工作專業人力,辦理專業社會福利服務相關措施或方案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2.本項目每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申請案為限,同計畫已申請本府其他預算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
(二)研究計畫:
1.執行與本縣社會福利有關之研究、發展、預防等專案研究計畫,每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本府得視預算及福利業務推動之需要,決定研究計畫之領域。
2.每一申請計畫案之研究主持人員,須具博士資格,每年以補助一申請案為限,同計畫已申請本府其他預算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
(三)一般性活動計畫:
凡屬節日慶祝活動、教育訓練、觀摩研習、宣導推廣等一般性活動,每案或單位、團體、機構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同計畫已申請本府其他預算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
(四)配合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或本府政策性之服務計畫、方案、活動等,得視年度預算額度專案簽准補助,同計畫已申請本府其他預算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
(五)補助社會福利團體、機構、社區發展協會充實設備:
1.社會福利團體設備補助:
(1)會員人數一百人以上者,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會員人數未滿一百人者,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經本府或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准補助之設備,於耐用年限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備補助: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者,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收容人數未滿五十人者,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3)經本府或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准補助之設備,於耐用年限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4)立案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其流動資產減除流動負債者,高於營運擔保金者二倍,入住率未達百分之五十,且最近一次評鑑未達甲等以上不予補助。
2.老人活動中心、立案單位、團體、機構且承接或受託辦理本縣各項社會福利相關政策研究或方案者相關設備補助:
(1)每單位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2)經本府或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准補助之設備,於耐用年限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3.經本府或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准補助之設施設備,三年內不得就同一項目再申請補助,項目屬需汰舊換新者,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最新年度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請。
4.單位由本府或各鄉鎮市公所補助或委託辦理福利服務者,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5.考量各單位業務屬性不同,服務對象不同,需求設備項目不同,難以釐定補助範圍及項目,無法羅列於標準表內,針對確有特殊需求設備項目,得專案申請,單位並應詳細說明設備使用計畫,經本府同意後核定補助。
6.特殊需求設備項目之審核,由各相關業務單位依權責決定審核方式,審核時應考量是否為單位推動會務或業務所需;確能滿足單位成員需求,並提供單位成員或一般民眾使用。
7.設施設備之補助項目及額度,由本府參照市場價格變化,另訂之(詳參附件一:南投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機構及團體各項設施設備標準表)。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計畫申請表(附件二)。
(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實施期程、實施對象、實施方式、預期目標、經費概算、預期效益等(附件三)。
(三)法人登記證書、團體或機構立案證書、組織或捐助章程。
非初次向本府提出申請者,得免附前項文件,但審查必要時,仍應配合提供。
六、審查作業:
(一)申請時間:
應於計畫實施前提出申請,未依期限提出申請本府將不予受理。
(二)審查方式:
1.各申請案件送達本府後,由各主管單位審核後簽准辦理。
2.申請案件以書面審核為原則。
3.審核重點:
(1)申請單位符合補助對象資格。
(2)申請計畫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3)不重複政府已辦理事項。
(4)補充政府所不能執行之事項。
(5)無逾期未核銷案件。
(6)申請計畫具目的適切性及重要性。
(7)申請計畫執行後可達預期效益。
(8)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規定是否列有該補助項目,如已訂定應輔導先向中央申請補助。
(9)如有補助專業服務費,不得有強制攤派、因職務、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薪資回捐之事實。
七、補助經費之撥付與執行:
(一)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補助經費不得與受補助單位其他經費及帳目相混,並不得移作其他用途,執行完竣後之賸餘款應即繳回歸帳。
(三)受補助單位應按原定計畫執行,如因情勢變更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事前詳述理由,函報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否則不得變更作其他用途使用。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週內,檢送下列文件送府核銷撥款結案:
1.本府核定函及核定表影本。
2.成果報告及照片。
3.經費收支清單。(如附件四)
4.各項文書表件、成果報告(照片)及支用單據等,經審查完竣後發還受補助單位,並請保存五年以利審計單位抽查)。
(五)社會福利專業服務方案、研究計畫等兩項,受補助單位可依據方案之內容,提出分階段核銷方式,經本府核定後採分段核銷及核撥款項,最多不得超過二階段。
八、補助所需經費由本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相關科目項下支應,預算使用完畢即停止辦理。
九、依照本要點所核定補助各單位之資訊,皆須依據南投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九點規定,定期於本府全球資訊網公告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核准日期及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