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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700479410號
法規體系: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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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分配與利用,達成地利
共享之目標,特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七條規定設
置農業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單位預算,以
本府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在代理縣庫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本府農業局為主辦單位。


第 5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農業用地變更繳交之回饋金收入。
二、上級政府對本基金之撥款補助。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地使用管理所需之費用。
二、辦理農村建設所需之費用。
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 7 條
本基金設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中
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
委員五人,由財政處處長、地政處處長、工務處處長、主計處處長、農業
處處長兼任之。


第 8 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處農務發展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綜理會務並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


第 9 條
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
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代理。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 10 條
委員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計畫。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重要事項。


第 11 條
本基金預算編列、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