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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綜字第09402036560號
法規體系: 環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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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遴選具有環境影響評估 (以下簡稱環
    評) 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環評審查委員,特定
    定本要點。


二、本府環評專家學者委須具備環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並符合下
    列資格之一者:
 (一) 大專院校教授或副教授。
 (二) 曾任各機關環評審查委員會委員,滿二年以上者。
 (三) 行政機關簡任級以上從事環評相關項目職務,滿二年以上者。
 (四) 從事環評相關項目之技師,滿五年以上者。
 (五) 曾任環保公益團體負責人,滿三年以上者。
 (六) 曾任學術研究機構環評相關項目研究員。
 (七) 其他具有特殊專長,經本府專案認定者。


三、本府環評專家學者委員之專長,應含括自然、生活、社會環境領域,
    並力求各領域委員之人數均衡。


四、本府遴選環評專家學者委員,得公開接受行政機關、大專校院之推薦
    。推薦表如附件。


五、符合第二點資格之專家學者名單,經簽請縣長遴選後聘任之,專家學
    者委員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其遞補人選由縣長自符合第二點資格之
    學者名單內遴選適當人選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