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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鄉鎮縣轄市衛生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40175866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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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南投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鄉鎮縣轄市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隸屬南投縣政

府衛生局,依法辦理公共衛生事項。

第 三 條  衛生所置主任,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承南投縣政府衛生局

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衛生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婦幼衛生、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

養、精神衛生、衛生教育、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業衛生、家戶衛生及醫藥管理等事項。

二、門診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第 五 條  衛生所依其屬性分為:

一、偏遠(山地)區衛生所。

二、一般鄉鎮衛生所。

三、都市地區衛生所。

第 六 條  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護理師、護理長、藥師、醫事檢驗

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藥劑生、護士。

衛生所置課員、衛生稽查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第 七 條  衛生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專任或由南

投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

第七條之一  衛生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由南投

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

第 八 條  衛生所得在村(里)設衛生室,並得依需要置護士若干人。

第 九 條  衛生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一 條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衛生所擬定,報南投縣政府衛生局核定。

第 十二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