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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守望相助隊申請經費補助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警保字第09600156840號
法規體系: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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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守望相助組織,充實應勤裝備
    ,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共同防制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建構祥和社會
    風氣,達到村里無犯罪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對象為縣內鄉(鎮、市),經本府核定有案且有實質運
    作之守望相助隊。


三、守望相助隊申請經費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守望相助隊崗亭設置費(最高新臺幣七萬元)、維修費(最高新台
      幣三萬元)。
(二)隊員巡守及交通指揮訓練(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三)應勤裝備。
    前項第三款應勤裝備指制服警棍、捕繩、反光背心、手電筒、警笛、
    交通指揮棒、照明器材、通訊器材及其他必要之裝備。


四、守望相助隊成員保險事宜,統一由本府視財政狀況補助投保意外險。


五、本府補助守望相助隊經費,新成立隊伍每隊首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九萬
    元,已核定有案之隊伍,每隊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六、依本要點申請之各項補助經費,應於事前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以下之相
    關資料,經由本府警察局各分局初審後送本府警察局核定後始得辦理
    :
(一)守望相助崗亭設置及維修經費應附估價單。
(二)隊員巡守及交通指揮訓練費用應提出訓練計畫及事後陳報訓練成果
      。
(三)應勤裝備經費應附估價單或預算書。


七、本要點之補助經費,由本府衡酌財政狀況編列預算支應;經本府警察
    局核定之補助經費,警察局所屬各分局應依法辦理核銷事宜。


八、本府對補助經費之執行情形,於必要時得派員抽驗。


九、對執行成果或績效不佳或連續一年未實際運作之守望相助隊,本府得
    不予補助及投保意外險。


十、本補助經費,以申請先後順序為準,申請順序相同時,以未曾申請或
    距申請時未獲補助之年數較多者為優先。年度編列經費執行完畢,應
    即停止受理補助申請案件。


十一、申請本補助經費,其應行採購事項或辦理之活動,應於本府警察局
      核定後二個月內完成。如因特別事故必須延期完成時,應報本府警
      察局核准,其延長日期以一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