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守望相助組織,充實應勤裝備
,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共同防制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建構祥和社會
風氣,達到村里無犯罪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對象為縣內鄉(鎮、市),經本府核定有案且有實質運
作之守望相助隊。
三、守望相助隊申請經費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守望相助隊崗亭設置費(最高新臺幣七萬元)、維修費(最高新台
幣三萬元)。
(二)隊員巡守及交通指揮訓練(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三)應勤裝備。
前項第三款應勤裝備指制服警棍、捕繩、反光背心、手電筒、警笛、
交通指揮棒、照明器材、通訊器材及其他必要之裝備。
四、守望相助隊成員保險事宜,統一由本府視財政狀況補助投保意外險。
五、本府補助守望相助隊經費,新成立隊伍每隊首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九萬
元,已核定有案之隊伍,每隊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六、依本要點申請之各項補助經費,應於事前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以下之相
關資料,經由本府警察局各分局初審後送本府警察局核定後始得辦理
:
(一)守望相助崗亭設置及維修經費應附估價單。
(二)隊員巡守及交通指揮訓練費用應提出訓練計畫及事後陳報訓練成果
。
(三)應勤裝備經費應附估價單或預算書。
七、本要點之補助經費,由本府衡酌財政狀況編列預算支應;經本府警察
局核定之補助經費,警察局所屬各分局應依法辦理核銷事宜。
八、本府對補助經費之執行情形,於必要時得派員抽驗。
九、對執行成果或績效不佳或連續一年未實際運作之守望相助隊,本府得
不予補助及投保意外險。
十、本補助經費,以申請先後順序為準,申請順序相同時,以未曾申請或
距申請時未獲補助之年數較多者為優先。年度編列經費執行完畢,應
即停止受理補助申請案件。
十一、申請本補助經費,其應行採購事項或辦理之活動,應於本府警察局
核定後二個月內完成。如因特別事故必須延期完成時,應報本府警
察局核准,其延長日期以一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