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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實施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稅房字第1080167072號 函
法規體系: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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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南投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之實施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房屋構造類別,以建管單位核發之使用執照所載為準,無使用執照者
    ,依建造執照為準,未領建造執照者,其構造別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 鋼骨造:建築物之樑柱架構以各種型鋼組合而成,以支撐垂直及水
      平載重。
 (二) 鋼骨混凝土造:柱樑使用鋼骨為主筋,澆灌混凝土之房屋,其牆壁
      及床板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造。
 (三)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柱樑使用鋼骨,間有部分使用鋼筋為主筋,澆
      灌混凝土之房屋,其牆壁及床板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造。
 (四) 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以混凝土配以鋼筋或鋼材建造。
 (五) 預鑄混凝土造:房屋之樑、柱、樓板、牆面等預先在工廠依設計尺
      寸灌鑄,養護後再運至工地併裝組立而成。
 (六) 加強磚造:構造主體為磚造,柱樑使用鋼筋混凝土補強,其牆壁仍
      承載垂直荷重,其床板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屋頂大部分為鋼筋混
      凝土或山形木造屋架。
 (七) 鋼鐵 (架) 造:柱樑使用各型鐵材,其牆壁大部分為鐵骨,屋頂為
      山形鐵造屋架。
 (八) 木造:柱、樑、牆壁使用木材之房屋,其屋頂大部分使用木造或竹
      造屋架。
 (九) 石造:柱、牆壁使用石塊之房屋,樑大部分使用木造,屋頂大部分
      為山形木造或竹造屋架。
 (十) 磚造:柱、牆壁使用紅磚之房屋,樑大部分使用木造,屋頂大部分
      為山形木造或竹造屋架。
 (十一) 土造:房屋之柱、牆壁使用土塊砌成,屋頂大部分使用木造或竹
        造屋架。
 (十二) 竹造:房屋之柱、樑、牆壁使用竹材,屋頂大部分竹造屋架。


三、頂層樓梯房若其面積未超過二十平方公尺者,不予計課。


四、納稅義務人申請設籍時,如未申請使用執照者,請其提供平面圖,已
    有使用執照者,應洽建管單位提供。


五、房屋現值之核計,以「南投縣房屋標準單價表」 (附表一) 、「南投
    縣各類房屋耐用年數及折舊率標準表」 (附表二) 及「南投縣房屋地
    段等級評定表」 (附表三) 及本要點規定為準據。


六、無電梯設備之五層以下分層所有之樓房,其房屋現值應依「五層以下
    分層所有樓房價值分擔標準表」 (附表四) 之分層遞減率標準評定。


七、房屋設有電梯者,電梯之價格應依照「電梯設備工程費概算表」內之
    價格予以評定 (附表五) 。


八、房屋構造別或用途別,在房屋標準單價表內未列入者,比照已列有之
    類似類目,評定課徵,無類似類目可資比照時,另行按實際之工料評
    估。


九、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其完成日期之認定,應以使用執照所載日期
    為準,無使用執照者,以完工證明所載日期為準,無使用執照及完工
    證明者,則以申報日為準,無使用執照及完工證明亦未申報者,即以
    調查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