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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80148543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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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展家庭教育,特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六條規定,設南投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之;另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之;教育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分

    別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單位代表四人至五人。
(二)推廣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代表四人。
(三)家庭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代表四人至五人。

   前項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由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並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本府教育處處長主持,如均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主持會議。

六、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行之。

七、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所需工作人員由家庭教育中心相關人員兼任。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九、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外聘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酌給交通費。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家庭教育中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