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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客字第1120121010號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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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本縣客家事務、振興客家產業觀光,特設置南投縣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並指定 本府副縣長或秘書長為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 遴選聘(派)兼之:
(一) 本府文化局局長。
(二) 本府民政處處長。
(三) 本府教育處處長。
(四) 本府觀光處處長。
(五) 本府農業處處長。
(六) 本府建設處處長。
(七) 本府人事處處長。
(八) 本府社會及勞動處處長。
(九) 本府新聞及行政處處長。
(十) 本縣客家社團代表及對客家事務有貢獻之人士五人。
(十一) 熱心客家事務之專家、學者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且其任期為二年, 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三、 本會任務如下:
(一) 本縣客家傳統文化保存與推廣、客語推行與客語人才培育、 民俗技藝推動、客家社團輔導等事項。
(二) 協助本縣客家事務與國內外客家事務合作與交流事項。
(三) 本縣客家發展相關事務之指導、協調、審議、推動、督導及 管控。
(四) 輔導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共同推動客家事務。
(五) 其他有關本縣客家事務之諮詢、聯繫、建議事項與協調工作。
四、 本會以每半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配合本縣客家發展計畫增加會議次數或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為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五、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前項委員如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因公務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非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不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六、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本會幕僚單位,由本府文化局擔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七、 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送交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參酌推行。
八、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開會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編列預算或中央補助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