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印鑑登記辦法第十二條、南投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訂辦法第
二十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
第 2 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印鑑登記、證明、變更、註銷及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印鑑登記:每次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二、印鑑證明:每次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三、印鑑變更:每次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四、印鑑註銷:每次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五、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次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 3 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門牌證明書及編釘門牌工本費收費數額如下,但因行政區
域調整或門牌改、整編,申請門牌證明書,則予免費。
一、門牌證明書:每次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二、門牌工本費:每次收費新臺幣四十元。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未列舉之戶政規費,如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其收費標準者,從其
規定收費。
第 5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