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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考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090021914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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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評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業務之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項督導考評,以各地政事務所執行地籍、測量、地價、地用及地權等業務為範圍。

三、各地政事務所主管股長應隨時督導其負責業務,每月至少一次將督導結果記載於紀錄簿,送主任核閱、抽查及督導改進其缺失,並備供本府查核。

四、督導考評小組成員及督導考評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地政處各相關業務單位派員組成督導考評小組,並以秘書長或由縣長指派之參議、秘書擔任召集人,地政處處長擔任副召集人,就各地政事務所執行績效,予以實地督導考評。

(二)督導考評情形應記載於紀錄表(如附表一),發現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外,應彙集函請各地政事務所限期改進,各地政事務所應將改進情形函報本府。

五、督導考評項目,由本府地政處就第二點督導考評範圍並配合當年工作計畫執行項目訂定之。

六、督導考評時間如下:

(一)定期督導考評:於每年四月至五月間執行。

(二)不定期督導考評:

由本府地政處各科視業務實際需要辦理。

前項考評結果應記載於考評紀錄表,陳報處長核閱,發現缺失事項,除應當場指正外,另函請其限期改進。

七、各地政事務所依本府評定之成績等第,其獎懲標準如附表二,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其餘有關協辦人員由各該地政事務所依權責切實檢討並按前開獎懲標準降低一級辦理。

(二)上年度成績列丙等,本年度成績列甲等以上,或上年度成績列丁等,本年度成績列乙等以上者,各核予嘉獎二次。

(三)全所加權總分排序未列前二名,惟單項考評積分評比為該項第一名且分數加權前達九十分以上者,由該事務所敘相關人員核予嘉獎一次。

(四)前二款獎懲對象,應以實施督導考核年期已在職六個月以上者為限,未滿六個月者不予獎懲,惟得併列個人年終考績參考。

(五)有關獎懲事宜,應於督導考評後由本府簽辦。但各地政事務所需依第四點規定將改進情形報本府備查後,始得敘獎。